第六章 刑事诉讼中的“辩审冲突”现象研究
一、刑事诉讼中“辩审冲突”现象的表现类型
将实践中的“辩审冲突”分为三种类型,即程序问题上的“辩审冲突”、证据问题上的“辩审冲突”以及诉讼行为方式上的“辩审冲突”。
(一)程序问题上的“辩审冲突”
除管辖、回避等常见事由外,就收集的案例看,被告人一方还可能在共同犯罪案件是否应分案审理、公开审理案件是否应当限制旁听、被告人是否应当取保候审、案件是否应当延期审理、第二轮辩护意见的发表、更换辩护人、阅卷范围、超期羁押以及合议庭组成方式等问题上与法庭发生冲突。
(二)证据问题上的“辩审冲突”
证据问题上的“辩审冲突”一般集中在证据的合法性、证人是否出庭作证等问题上,如法官决定不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后,辩护律师反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又如辩护律师辩称被告人在纪委调查阶段遭到刑讯逼供,在侦查阶段的重复供述是受之前刑讯行为的影响作出的,因而需要排除。
三)诉讼行为方式上的“辩审冲突”
1. 辩护行为引发的“辩审冲突
由辩护行为引发的“辩审冲突”形式多样,如在某些案件中法官认为辩护律师的辩护方式较为激烈,对此进行干预时就可能引发“辩审冲突
2审判行为引发的“辩审冲突”
收集的案例看,如果法官的行为不符合中立公正的角色期待也会引发冲突。如果辩护律师认为法官的行为方式背离了客观公正的立场,可能会采取一定的对抗行为
二、刑事诉讼中“辩审冲突”产生的原
(一)引发冲突的直接原因
1. 部分法官的行为存在不当之处
他们剥夺或者限制律师的辩护权,不让律师发言,或者随意打断律师的发言,这都是不合情理也是不合法律规定的”44。其一,部分法官的司法理念存在问题。其二,部分法官面临巨大的案件压力其三,部分法官的业务素质不高
2. 部分律师的辩护方式存在问题
其一,或者是为了引发关注,或者是对审判的公正性存疑,有些辩护律师采取过于激进的辩护策略。
其二,或者是为了增强辩护的效果,或者是为了获得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好感,有些辩护律师的辩护带有表演的性质。
其三,在有些情况下,辩护律师的“死磕”虽然于法有据,但却违背了最基本的情与理。
(二)引发冲突的根本原因
1. 中国社会背景的变迁
2. 改革话语与审判实践的分裂
一方面,中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为核心的司法责任制成为改革的牛鼻子,司法前进的方向更为理性、科学;但另一方面,基本的刑事司法体制还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重大刑事案件的一体化运作方式也未有大的变动,
首先,就法官而言,司法行政化以及由此导致的庭审法官无法独立审判案件是部分“辩审冲突”产生的根源。
其次,法官独立司法的保障机制也不健全,使得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面临审前机关巨大的压力。
再次,正是由于改革话语与审判实践的分裂,在现有体制下,辩护律师的部分要求法官无法满足
最后,有些辩护律师利用改革话语与审判实践的分裂来表达不满、影响裁判
3. 法院权威与社会预期存在差距
4. 相关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
公诉机关承担证明责任的意识和能力不强以及案卷笔录中心主义是“辩审冲突”产生的具体制度原因
三、“辩审冲突”的危害与治理
(一)“辩审冲突”的危害
笔者认为,“辩审冲突”的最大危害是影响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最终对整体法治环境和刑事诉讼制度变革产生影响。
(二)“辩审冲突”的消除
1. 治理“辩审冲突”的现实路径
一方面,对审辩双方的诉讼观念进行更新。
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律师依法自由代理和辩护,法官与律师互相认同、互相尊重,这才是真正解决法官和律师关系问题的关键所在。
另一方面,对律师的不当行为予以打击。
2. 解决“辩审冲突”的根本之策
辩审冲突”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因此,欲消除“辩审冲突”,也需要从多方面着手。例如,深入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法官职业保障,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审判。又如,改变原有的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诉讼模式,强调通过一审庭审当庭产生裁判结论。再如,通过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进而提高司法权威。其中,最主要的、目前最为紧迫的是法官和辩护律师应当遵循一定的要求。因此,解决“辩审冲突”的根本之策是对现有的“审辩关系”予以重构
四、回顾与展望
(一)回顾
在上述背景下,“辩审冲突”现象将会逐渐消失。与此同时,需要考虑另一个问题,即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的问题。刑法修正案(九)》的实施,意味着律师如果仍以“死磕”的方式进行辩护可能会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危险。因此,很多律师可能会放弃对抗,而仅仅满足于将辩护观点呈现于法庭,至于法官是否采纳其辩护意见,律师并不关心。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保律师进行有效辩护就是一个新的课题。
(二)展望
宏观上来说,影响“审辩关系”重构的最大因素是审判独立问题。本轮司法改革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已经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陆续展开。然而,“省级统管”后党委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如何调整,特别是纪委、政法委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如何调整,目前仍不明确。100在法院内部,随着司法责任制的推行,院庭长审批案件的情况将不复存在,但能否实现个体法官的独立,仍有待观察。
微观上来说,影响“审辩关系”重构的最大因素是法庭审理的书面化问题,在案卷笔录中心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官不重视庭审,辩护律师也没有充分的机会影响法官的裁判活动,欲重构“审辩关系”,需要改变案卷中心主义的诉讼模式。。然而,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形成有着深厚的历史、体制和文化原因,改变案卷中心主义的诉讼传统需要相对较长的时间和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