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刑事处罚,你就要和这些职业说再见了

刑事处罚是最严厉的处罚,不仅意味着在处罚期间要付出自由的代价,也意味着处罚执行完毕后,丧失了从事某些职业的资格。法律对曾受刑事处罚人员的就业有哪些限制?本期,刑减刑事团队来说说这个问题。

警察、检察官、法官、公务员

《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公务员法》的规定均为: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不得担任……,即只要受到刑事处罚,不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不管最终刑期是实刑还是缓刑,以后都不得从事上述职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法律对事业单位能否聘用受过刑事处罚人员未有明确规定,但各地事业单位招聘条件中,绝大部分都限制受过刑事处罚人员报名。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事业单位应聘人员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此处的遵守宪法和法律,指的是事业单位应聘人员的一贯表现,并非仅指当前态度。各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公告,依据上述规定,禁止受过刑事处罚人员、乃至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人员报考。

律师、司法鉴定人、拍卖师

《律师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不得授予相应执业/职业证书。对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律师、司法鉴定人两个职业并不限制。但因过失犯罪被吊销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者,自处罚决定之日起5年后方可再次报名参加执业资格考试。

公证员

《公证法》规定,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担任公证员。公证员比律师和鉴定人多了一个限制条件,即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不得担任公证员。

教师

《教师法》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虽故意犯罪,但实际量刑为管制、拘役的人员,可以从事教师职业。但若量刑中有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则不论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也不论实际量刑如何,均不能再从事教师职业。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商业银行法》规定,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但上述人员能否担任商业银行的监事并无限制性规定。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证劵投资基金法》规定,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注册会计师、医师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不予注册。《执业医师法》规定,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不予注册。不论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自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一定期间,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和医师职业,限制期后可重新申请注册。

注册建造师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规定,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非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不予注册。

注册建造师的注册区分犯罪行为与执业活动是否相关。若相关,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五年;若不相关,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三年。超过上述期间,可申请注册。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不能担任公司的董监高。

对于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因犯罪被吊销/撤销资格,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证劵交易所负责人、证劵公司的董监高、保险公司的董监高。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的专业人员,有前述情形的,五年内不得担任证劵交易所负责人、证劵公司的董监高。

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管

《种子法》规定,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人、食品安全管理人、食品检验机构人员

《食品安全法》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以上即是刑减刑事团队整理的因受刑事处罚而产生的职业限制。刑事违法可能会带来一时的利益,但会付出自由甚至生命的代价,刑罚执行完毕后,还会产生诸多的职业限制。因短期利益铤而走险,并不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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