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现大量股东借款的原因
新《公司法》实施之后,很多企业在成立公司时采用认缴制,即便公司运营多年,公司厂房设备购置了不少,报表上资产总额也到了数千万,但是实收资本依然是零。
那公司是怎么起步运行的呢?
大多是采取公司股东借款的方式。也许股东们认为,似乎实收资本不到位,一旦有什么问题,公司股东就可以作为债权人先从公司现收回借款,还可以规避实收资本的损失风险。但现在信用体系建设越来越完备,认缴与实缴实际上已经没有多大的区别,如果在经营不善时,股东首先从公司收回自有的借款,却不承担认缴资本应该承担的责任,则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逃债,也就是股东从公司收回来的借款一样需要承担认缴注册资本的责任。就实际来说,股东将实收资本到位与借款给公司运营之间的利益差异不大(股东从公司收利息,可以将部分利润从公司转移到股东)。
公司法对注册资本设定认缴制的目的是为了缓解公司成立时股东的资金压力,不是给股东用来逃避实收资本责任的法律漏洞。
二、股东借款是否可以转实收资本
那股东借给公司的资金,是不是可以直接转为实收资本呢?
答案是:在一定条件是是可以的。注意这个“一定条件”,也就是说股东借款转实收资本是有限制条件的,具体分析如下:
股东借给公司的资金,在公司账务记录为“其他应付款—股东借款”。
那“其他应付款”就是公司的一项债务,要将“其他应付款—股东借款”转为“实收资本”,实际上就是债务转实收资本,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债转股。
那么在《公司法》上对于债转股是有条件限制的,在债权来源合法的基础上,最关键的规定是“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也就是说,在用“其他应付款—股东借款”转为实收资本时,必须是增资,不能是补缴原来认缴而未缴到位的注册资金。
结论:股东借款产生的“其他应付款”要转为实收资本是可行 ,但前提是要“增加注册资本”,而不应该是用“其他应付款”来缴足原认缴的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