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应收集的材料之(四)标前文件、(五)招标文件

四、标前文件

标前文件,一般包括标前双方签订的合同、单方出具的承诺书等文件。

《招投标法》55条。

若项目工程属于必须招标的,标前文件已对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可能导致中标合同、中标的备案合同均无效。

若项目工程不属于必须招标的,但通过招投标程序备案,实际履行的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通常以备案的工程价款作为结算的依据。

五、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水文、地质、坐标资料)

招标文件,是招标人编织并向潜在投标人发售的明确资格条件、合同条款、评标办法和投标文件相应格式的文件。

补充招标文件(招标人主动、书面进行的修改、澄清;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时间的15日以前)

答疑文件(招标人对投标人就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被动,修改澄清)

施工合同组成文件,有的包括招标文件,有的不包括招标文件。

施工合同不包括招标文件的情况下,该等文件如果具备反应发包人签署合同的真实意图和项目的基本情况等证明作用,该文件仍然可能是双方提出索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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