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见到一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判决书,侵权司机驾驶货车与行驶中的一辆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司机当场死亡。
司机的近亲属将侵权司机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自己近亲属死亡的损失。诉讼过程中,侵权司机称其驾驶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便追加某公司为第三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侵权司机未提交证据证明某公司与其存在劳动或者劳务关系,故其辩解的驾驶行为系履职行为,相关赔偿责任由公司承担的意见,不予采纳。
前两刚好看到一个案例,里面介绍了判断是否执行职务的标准:
(1)是否以用人单位的名义;
(2)在外观上是否须足以被认为属于执行职务;
(3)是否依社会共同经验足以认为与用人单位职务有相当关联。
除以上一般原则外,还须考虑其他特殊因素,如行为的内容、时间、地点、场合,行为之名义(以用人单位名义或以个人名义)、行为的受益人(为用人单位受益或个人受益),以及是否与用人单位意志有关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