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4.26

但是,回到特殊的案件情境之中,却也不难理解辩护律师的情急和无奈。首先,在原审和重审过程中,法庭仅凭借当事人的“有罪供述”和多次变动的行贿人证言定罪量刑,有违刑诉法第53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等规定。


其次,一些被法庭认定的重要证据,也还存在若干瑕疵。比如,蒋永容2014年1月23日在贵州修文县看守所的供述,同步的录音录像只有画面,没有声音。这明显与最高法《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未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的规定相违背。为何原审和二次重审均认定证据收集合法?作为办案人员,难道不晓得非法证据“毒树之果”会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吗?

再看蒋永容1月22日在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时的笔录。在原审时,这份笔录曾由于“被拘传之前曾长时间讯问,不能排除因其精神受到压制而作出了有罪供述的情形”被排除,重审法院却予以认定,原因是“当日检察院的拘传手续、视频材料、笔录材料相互印证,法律手续齐备,讯问地点等程序均合法”。问题在于长时间讯问是否存在。《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讯问应当保证嫌疑人必要的休息时间”。最高法曾在吴毅、朱蓓娅贪污一案中指出,这种行为已足以迫使嫌疑人、被告人违背其意愿供述,是一种“变相肉刑”,应认定为“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此情况下获得的有罪供述属于非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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