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二)论权利失效

王泽鉴 天龙八部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项判决创设了一项法律原则,即权利在正当期间内消极行使,并有特殊事实,足以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在时间里不会行使。而欲主张行使时,相对人得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抗辩。谓之“权利失效”。由此可见。一、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该原则系法律基本原则,故使用于一切法律权利,诸如民法、商法 和劳动法等等;二、产生之法律效果是抗辩效力,而非权利之消灭。恰好,这两点也是权利失效和除斥期间之区别,两者具有微妙的差异,不得不查!

随后,从依据、要件、适用范围、德国日本立法例、与除斥期间、消灭时效、权利抛弃进行比较。最后表达对最高人民法院创设该制度的赞赏,呼吁将其发扬光大人人有责。

法谚有云,法律保护权利,但是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阐述了权利行使之重要性。权利人可以随时行使权利,义务人有随时履行义务的责任,而若长时间未行使权利,要求义务人作为或不作为,逐渐使义务人相信在往后相当时间内,不会要求履行义务,产生了信赖。这时权利实际上成为“僵尸权利”。一味地苛求义务人随时待命而不敢放开手脚从事活动,不利于社会生活秩序和推动社会发展。这也是法律从另一方面鞭策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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