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采购项目核心产品的设定,是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中有明确要求的,如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是否必须设定核心产品呢?能不能不设定?这要分两种情况考虑:
第一,采用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如包含货物)项目。
第二,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磋商、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如包含货物)项目。
我们从招标方式和非招标采购方式两种情形来分析非单一产品的核心产品设定:
01 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首先,财政部87号令是适用于采用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其次,根据第三十一条:采购人“应当”,这里的“应当”即为必须。
采用招标方式的服务项目,需要确定核心产品吗?如果采购的服务内容中包含非单一产品采购,那么理论上同样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02 非招标采购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部令第74号)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规章,并未明对确核心产品的规定。
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情况参照财政部87号令在采购文件中设定核心产品,也可以不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