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之形成权

含义

形成权,又称变动权或能为权,被誉为“法学上之发现”, 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即能使民事权利或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

种类:8个

(1)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

(3) 抵销权;

(4)追认权;

(5)解除权;

(6)否认权;

(7)试用买卖合同中试用人的选择权;

(8) 继承人默示接受继承;

(9)受遗赠人默示放弃受遗赠

PS:债权人撤销权不属于形成权,而是一种综合性权利。


行权方式:明示行使、默示行使

明确追认或者拒绝、未做明确表示

1.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自收到催告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试用买卖合同中试用人的选择权

试用期届满,买受人未做表示的视为购买


3.继承人对继承的接受与放弃

《继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4.受遗赠人对遗赠的接受与放弃

《继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做出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形成权的行使受除斥期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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