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义
形成权,又称变动权或能为权,被誉为“法学上之发现”, 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即能使民事权利或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
种类:8个
(1)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
(3) 抵销权;
(4)追认权;
(5)解除权;
(6)否认权;
(7)试用买卖合同中试用人的选择权;
(8) 继承人默示接受继承;
(9)受遗赠人默示放弃受遗赠
PS:债权人撤销权不属于形成权,而是一种综合性权利。
行权方式:明示行使、默示行使
明确追认或者拒绝、未做明确表示
1.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自收到催告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试用买卖合同中试用人的选择权
试用期届满,买受人未做表示的视为购买。
3.继承人对继承的接受与放弃
《继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4.受遗赠人对遗赠的接受与放弃
《继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做出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形成权的行使受除斥期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