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个人信息泄露联想到的电子合同有效性要素

今年315晚会,给大家留下最深刻的印象就是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某知名卫浴窃取用户“人脸”信息;三大主流招聘平台的求职者简历流入黑市;手机清理软件不断获取手机信息将老人推向诈骗深渊等等,都表面目前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

姓名、职业、住址、手机号、身份证号甚至人脸信息都有可能通过我们日常使用的平台网站、手机应用泄漏。

这带来潜在的风险就是“他人可以轻易冒充任何人的身份和第三方进行承诺、交易等行为。”

因此,在线上交易中,如果不能证明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不能保障交易是本人的真实意愿”很难得到法律保障。……

如今电子商务渗透到国民经济的任一角落,而每一次电子交易产生的背后实际上都是一份份电子合同。在租赁、采购、销售、在线教育、互联网医疗、物流运输等日常交易中越来越多人采用电子合同签约,但是,如果签署过程缺乏“有效的身份认证”措施,那么签的电子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无法被法院采信认可。

根据《电子签名法》及《合同法》规定,有效的电子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数据电文原件,能够可靠地保持内容完整、防篡改,满足法律规定的原件形式及文件保存要求;

(二)电子签名,能够标识签署人、签署时间,防篡改,满足法律规定的有效电子签名要求;

(三)身份经过第三方有效认证,满足法律规定的认证要求。

因此,签署合同前,第三方签署平台必须经过严格实名认证技术,来确认签署双方的真实身份。才能为使用者提供安全有效的电子签名,保证签署双方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第三方签署平台上“未实名认证就为用户提供签署”,一旦出现纠纷,用户实名认证与实际身份不符,签署的电子合同就无法作为有效司法证据出证。

目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有多起因为签署电子合同不认证而不被法院采信的案例,希望大家网上签署电子合同时一定实名认证,避免以下情况,防止踩坑。

案例一

案号(2019)京0105民初17263号

原因:验证码作为认证方式,可信度低。如果是作为签署电子合同的认证,法律效力完全达不到要求,法院也不会认可。

案件中黄某委托周某理财,周某没有向黄某退还合作交易保证金,故双方在法大大APP上签署了《还款协议》,规定周某在一定时间内支付保证金,协议签署后周某只支付了黄某一部分保证金,于是黄某将周某告上法庭。

黄某提交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一份,2017年10月14日,手机号码为189XXXXXXXX的持有人黄某与手机号码为186XXXXXXXX的持有人周某,双方均未做实名认证,但双方通过向手机号189XXXXXXXX下发验证码691605,向手机号186XXXXXXXX下发验证码793734完成签署。

黄某与周某二人由于合同的履行问题产生了纠纷。虽然合同内容未被篡改,但是法院根据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还款协议》签署过程中未经实名认证,不足以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未经实名认证的合同在法院面前是无效的,再次说明实名认证的重要性。

案例二

案号(2020)皖16民终3264号

原因:按照常理,实名认证的身份,肯定要与真实的身份相符。然而签署时的公司名称是签署之后才注册的,却通过了平台上的认证?

【昆山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与【昆山市玉山镇某商务服务工作室】在“e签宝”电子平台签订了移动通信业务代理协议,从该协议可以看出,郭某系昆山市玉山镇某商务服务工作室的经营者,郭某也在乙方签章处签名。

经调查发现昆山市玉山镇贰某商务服务工作室注册时间为2018年8月28日,其于2018年8月10日与昆山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e签宝”电子平台签订的移动通信业务代理协议,属无效合同。

通过以上的案例可以看出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没有履行应尽的职责,导致签署的合同无效,损害了签署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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