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法不正确
免证事实通常指以为生效裁判确认的客观事实,而当事人是个属于应由法院进行认定的法律问题,不属于免证事实,管辖权异议属于程序性审查,法院通常仅进行形式上的书面审理。而本案争议的宏达公司的当事人资格问题属于实体问题,实体问题必须经过法院的实质审理管辖权已得到裁定仅在程序上产生既判力,不能直接确定主体资格,因此法院直接引用管辖权异议裁定确定宏达公司的当事人资格做法不正确。
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许可执行之诉。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法院应予支持:在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在查封前以合法占有改不动产已经支付全部价款;非因买手的原因为办理过户;本案中,孙某付清全款且实际占有,未过户系因开发商欠税导致分户登记暂停,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力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因次法院应判决驳回申请执行人宏达建筑公司的许可执行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