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HR禺心,本期继续分享社保违法行为的处罚及对用人单位的影响:
三、承担刑事责任
为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行为,2014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作出了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九条,均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三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办理案件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公安机关接到移送案件后,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四、被列入社保黑名单
根据《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一些用人单位会因为社保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社保黑名单(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等相关媒介上予以公示。列入社保黑名单后,不仅影响用人单位的声誉,而且会使用人单位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1、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
3、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
4、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
5、恶意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泄露的;
6、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造成基金损失超过10万元的;
7、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第三人依法应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超过1万元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是社保违法行为的主要处罚及对用人单位的影响,当然不同地区的处罚规定也会大同小异。
你若有社保方面的问题,可私信于我,愿与你沟通交流。关注我,我将继续与大家分享国家人力资源方面的政策法规及人力资源管理的那些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