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要点:
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案情简介:
甲于2012.5.1在南京某超市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已经过期,甲结账后直接到服务台索赔,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请求十倍赔偿金的请求.
要点分析:
1、消费者主体
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人范围.
本案超市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甲购买商品用于生产经营,因此认定甲符合消费者法律主体.
且法律并未对消费者的主观购买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
因此,即使甲明知是过期商品仍然进行购买进而进行索赔,仍然可以认定为消费者.
2、超市是否属于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自行及时清理.
本案超市将已过期的香肠放在货架进行销售,未履行法定义务,应认定为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3、赔偿责任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本案当事人仅申请十倍赔偿金,未主张赔偿损失属于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法院予以支持.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