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血缘中断、致使家族不能延续的原因主要有死亡和疾病,极端的贫困也是原因之一,可若没有因饥寒交迫导致的疾病和死亡的话,单纯的贫困不一定会对家族的存在构成实际的威胁。除非社会上对贫穷者的歧视已经达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致使贫穷者自认为自己没资格结婚和养育后代,至少在我们那时这种情况不会发生。前面说过,我们以王道为最高信仰,凡是有德行之人,哪怕是目不识丁、身无长物者,只要其能够与人为善、助人为乐,用自己辛勤的劳动和充满活力的行动求取一日三餐、养家糊口,他就是值得尊重的人,无论此人有着怎样的血统和宗教信仰,也不管他姓甚名谁(只要不是乱伦者的后代),更不管他是卖炭的老翁、砍柴的长工、放牛的牧童、还是行走在荒山野岭的猎户,甚至是流浪于闹市街头的乞儿也好,都与腰缠万贯、富可敌国的豪门公子一样,同是王的百姓、我华夏子民。当然,我们不会否认他们生来就面临着更加困难的生活处境,与豪门公子相比他们的社会地位低了不只一个等级,人天生是有高低贵贱之别的,这主要是由于他们出生自不同的家族,对家族遗产的继承份额也不尽相同,我们无法避免事实上会出现的这些情况,也不打算回避它们,面对现实我们承认实际上人与人是不平等的。不平等是一回事,可再不平等他们也都是人,是来自一个个受到同等的伦理保护的家族的人,在伦理和家族的层面上,所有人都是一样的,没有人生来就是奴隶,再穷困的人也可以成家立业,即使他们身处不同的社会等级。对我们来说,贫富差距难以消除,尽管社会财富理论上归王者所有,可实际上其支配权总是掌握在少数富人和权贵们手中,这也无所谓,只要百姓们能得到健康、安宁的生活,谁贫一点谁富一些倒也无关紧要。
接着说死亡和疾病是造成家族不能延续的主要原因,先说死亡。自然的衰老、疾病和意外事故导致的死亡是不可避免的,对此我们没什么可说的。王法的制裁有时会人为地制造一些死亡,咱前面说过,这主要是为了惩戒犯罪行为、打击罪恶的意志,对我们来说属于必要的社会治理措施。还有就是战乱中的杀戮和由犯罪行为导致的受害者死亡,那是社会政治及国家刑律追究的事情,咱要讨论的是另外一种与伦理相关的死亡现象——自杀。
咱在第二篇章的时候说过,当面对道德困境的时候,我们是不避讳谈论牺牲个体以顾全大局的,并且这种牺牲只限于个人的自觉、自主、自愿,等于说我们在某些极端情形下是支持自杀行为的,不过关于“极端情形”是有严格限定的。“死有重于泰山,有轻于鸿毛”,为他人、为大局而死,是重如泰山;为欲望、为私情而死,是轻如鸿毛。我们对生命以及死亡的价值观念在你们看来也许毫无道理,个人的生命为其自身所有,他愿意为什么而活、为什么而死完全是他个人的自由,别人按说是没理由横加评判的。再者,于个人而言,正所谓“人为财死、鸟为食亡”,他人如何、大局如何,关个人何事?为自身所想要的财富、事业、感情而献出生命又有何不可?对个人来说那些东西已足够充实自我,何来“轻如鸿毛”之说,又怎可能会有“重于泰山”之举?没错,这些事情我们当然非常清楚,但别忘了咱前面说过的那些,关于个体的狭隘和懦弱,关于意识中魔性一面的存在,还有天然的以家族形式存在的生命共同体,以及关于生命意志的传承。
个人的生命是可以被奴役的,个人的意识不会完全保持对他人的友好,绝对孤立的个人无法获得社会身份的定义,全然属于个人的一切都将随着他或早或晚的死亡而丧失所有意义。综合来说,个人那以个体形式存在的短暂生命没有任何自然价值可言,除非他能把人生融入到家族集体和社会群体中去,成为王道的一脉。个人可以保持自己独特的喜好和追求,但他的行为活动必须能与他人相容,并不危害大局的运行,这是最低的伦理要求,违背这底限要求的人将被视同野兽,家族社会亦不会认同其行为活动的合法性,无论这行为活动是伤害他人还是伤害自己。单纯为了一己私欲而寻短见者,在伤害自己性命的同时,也是对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放弃和逃避,考虑到有此结局者一定是经历了不小的痛苦和绝望,我们虽不主张也没法去追究其罪责,可我们更加不能认可其人生价值,不管遭遇了怎样的不幸,自戕者是为懦弱。“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在家族层面上,纯粹个人原因引发的自杀更会导致家族力量的衰减甚至是血缘的中断,也是对孝道的违背,同时还会给家族带来“不能友好对待和保护同族成员”的坏名声,损害家族荣誉,倘若确实是以死对抗族内的不公正对待还是值得尊敬的,可要是仅仅因为自己想要的东西不能得到而寻死,我们断然不会高估这样的人生价值。
当灾难降临,“生,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兼得,舍生而取义者也。”鱼,可以悠然自得地垂钓,代表着平静安宁的生活;熊掌,只能靠与熊搏斗才能获得,代表着危险和残酷的拼杀。如果在原本垂钓的河边来了一头凶猛的狗熊的话,该怎么办?不用考虑保护野生动物,那时候熊多得是,不过要担心的是下顿饭该拿什么下锅的问题。有时事情就是这么残酷,谁都想平平安安地度过一生,但现实不会尽如人意,当需要有人做出牺牲的时候,我们往往别无选择。生命对每个人都是最宝贵的,自愿为他人、为大义而牺牲自己生命的人自然会得到最高的人生价值评价,这与他们的年龄、性别以及他们用自己的生命挽回了什么毫无关系,关键在于他们是在明知危险的情况下依然奋不顾身地去为他人、为公义、为大局而行动、而抗争,哪怕这种行动是要以自己性命为代价的自杀性行动。“舍生取义,杀身成仁”,置生死于度外,彰显的不仅是勇气,更是人性的坚强和无畏,这样的行为即便是死,也是“死得其所”。
有必要说明一下,无论是“轻于鸿毛”还是“重于泰山”,死亡终究只是死亡,对行为价值的评价丝毫不能改变行为人死亡的后果,我们虽然会尊“死者为大”,可我们也知道死亡总归不是什么好事。“蝼蚁尚且偷生”,“好死不如赖活”,甘愿为他人牺牲自己固然是值得敬仰的高尚品格,但那绝对不是一种普遍提倡的义务。见义勇为者的确是英雄豪杰,胆小怕事者也不愧为我们的百姓,阴阳相依、强弱并存,我们从不强求每个人都要义薄云天、豪情满怀,只要每个人都有大局意识、主动维护他人利益,都认同以大局为重的伦理价值体系,在华夏一族中就肯定不会缺少英雄人物,至少不会有人为虎作伥,因为那样的人根本没有人格可言,更不配作为百姓的一员。所以,我们既没有所谓的“自杀情结”,更不需要像邪教和极端主义那样蛊惑甚至强制、胁迫人们去从事自杀性行动。不仅如此,包括国家和家族在内的任何权力机构(军队除外)都不能要求个人进行自杀式活动,除非个人自愿,否则所有自杀的要求都与王道思想相悖。国家权力即王权,本是来自无数百姓自愿的权力意志授权,自杀的要求等于是要抹杀掉个人的权力意志,这种要求在作为命令下达的一刻起,就意味着接受命令者的权力意志已经被权力机构放弃,此人在接到这一要求之后即可收回自己授出的权力,不必再为其效劳,也就不必再按照要求行事了。而军队是国家设立的特殊机构,其使命就是应对战争、直面杀戮,兵行诡道、守险关、立于生死存亡之际,静如山、镇国运,动如雷、撼四方,餐虏肉、沐敌血视若家常,我们深知兵戈乃不祥之物,然唯其凶恶之煞气可以破邪,强大的国家必有骁勇善战之军,大兵所到之处纵是妖兵鬼将亦片甲难存,武装部队作为轻易“不可以示人”的国之利器,一旦开赴战场,所有的伦理规则皆对其无效,战争中军队的一切行动原则上只以君王和各级将领的命令为准,哪怕是“舍车保帅”式的自杀命令,视死如归是军人应有的珍贵品格。“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军事对抗本来就是极端情形下方能采用的最后手段,常规的伦理规定在此情形下的失效是正常的,能够勇猛作战的部队被人们称为“虎狼之师”,杀人与被杀是战争的永恒主题,战争因此是不理性的糟糕选择。
还有一点,我们那时的刑罚不太注重对执行方法的规范,在死刑判决中有时会出现让犯人自行了断的情况,在我们看来这只是一种执行死刑判决的方式,而不算是胁迫自杀。总之,除实际军事作战需要和执行王法判决之外,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他人自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