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华博客
作者:皮钧
“政商关系”从来就不具有制度意义,而是一种随机的买卖关系——不管是旧式的还是新型的,也不管戴上何种光环,披上何种外衣——都不影响事物的本质。
这个世界上有很多东西都是“学而知之”,有的还要花很大的气力甚至是严厉而持久的训练。比如政府和民众之间的关系,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执政党和知识分子之间的关系,等等。这些工作不仅仅有深刻的理论研究和明确的思想指导,还有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这样严肃的政治生活作为保障。但是政商关系仿佛是一种无师自通的“本领”,有的官员运用起来驾轻就熟、游刃有余,有的商人运用起来如鱼得水、左右逢源,岂非咄咄怪事?
现在有不少人在谈政商关系,说法各式各样,光怪陆离。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有人是故意不把这个事情说清楚,有人是说不清这个事情,最终结果都是都掩盖了政商关系的本来面目。
政商关系的核心不是“政”,而是“商”,在语法学里恐怕要归入偏正词组。道理很简单,政治家从来不以认识企业家为荣,也从来不会把合影挂在墙上,但企业家却恰恰相反,往往唯恐天下不知。政治学里没有政商关系这个条目,党政干部的教育培训里面也不讲这个理论。但是在很多商业培训里,这是核心课程,如果哪门SUPER--MBA培训里没有这门课,那吸引力会降到脚踝以下。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很多党政领导退出了商学院的天价培训。现在情况如何,大家可以自己去看。
“商”们为什么如此重视这个关系,答案只能“在商言商”,也就是要从“屁股决定脑袋”的角度来看问题。离开了立场,什么也看不清楚。答案就是:“商”们一定是从政商关系中受益了。实际上,他们在政商关系中做的是最顶级的买卖:买卖公权力——把公权力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进行投入,这才是问题的真相,事物的本质。
买卖公权力是政商关系的基本内容
在人类发展史上,公权力产生方式只有两种:专制制度下的“君权神授”和民主制度下的“公权让渡”。公权力能够产生效益,这是不言自明的。问题在于产生的效益是为天下苍生还是为少数人,这才是理解政商关系的钥匙。
古代中国具有政治远见的皇帝(昏君不算),都懂得皇权是一种公权力,所谓“代天牧民、化及万方、泽被草木、恩至水土”,也就是说,要想维持统治,必须让尽可能多的人受益。尽管这只是个理想状态,并且基本上做不到,但,公权力本身是朝着这个趋势演进的。商人不关心谁当权,而是谁有权就和谁做买卖——张三称帝,与张三握手;李四为王,与李四言欢。皇帝手里有,就从皇帝手里买,大臣手里有,就从大臣手里买,王公诸侯,州郡府县,一切皆然。跟权力做交易,在东西方都是第一流的买卖。在中国的封建时代,因为皇权是“君权神授”,所以只能从皇帝这里一家买,别无分店。
古代杰出的政治家是很睿智的,他们虽然不能像马克思那样揭示商品的本质和资本的奥秘,但深知商人对公权力的危害,所以一直维持士农工商的格局,把商人的社会地位限制在一定的层面上。
中国古代最顶级的商人当属范蠡和吕不韦。范蠡是杰出的政治家,做买卖跟玩儿似的,深知二者不可得兼,于是安心做陶朱公;吕不韦虽有政治才能,但本质上更是一位杰出的商人,他的买卖就是“立太子”,称秦国皇子子楚是“奇货可居”,真是把政商关系发挥到了极致。汉代的邓通不学无术,却富可敌国,就是因为获得了蜀山铸币之权,也就是今天的货币发行权。汉文帝还专门做了背书——史载文帝曰“能富通者,在我也”——想不富都不行。从盐铁专卖到晋商、徽商,无一不是因为拿到了公权力才偶然成功的。被民间吹得天花乱坠的红顶商人胡雪岩,不过在行贿受贿的圈子里打转转,比起先秦的范、吕,相去何止霄壤。
著名学者雪珥在《清朝的混合所有制为什么会失败》一文中深刻指出:“19世纪60年代,中国商人们干得最为起劲的,就是要求特殊政策的保护,这是相当具有中国特色的现象,商人们对短平快政策的向往远远超过对法制的向往,几乎没有人提出来说我们要在提高自身竞争能力、建立统一的规则,讨论的几乎都是如何借助行政权力对自己进行扶持、对外商进行限制。”这就切中了要害。
其实在欧洲,传统大银行家也都是依靠皇权做大的,当然还有与教会权力的交易——赎罪券就是一种“天才”的发明。近年来流行的《货币战争》、《白银资本》等书中均有详细阐述。又比如东印度公司在1600年12月31日获得英格兰女王伊丽莎白一世授予的皇家特许状,给予它在印度贸易的特权而组成。实际上这个特许状就是给予东印度贸易的垄断权。到1858年被解除行政权力为止,它还获得了协助统治和军事职能。“与国王散步”一直是西方人的商业圣经,绝不是为了浪漫,背后是有深意的。
民主社会并不能必然化解政商关系问题
民主制度下的政府变成了服务型政府,是公民将一部分权力让渡出来,使之成为公共权力,再服务于民众;同时强调法治的作用,不仅限制政府权力,还限制资本的权力。这实际上是大大压缩了政商关系的生存空间。一方面,从政府那里获得的东西变少了,另一方面,很多东西在市场里也能够获得,所以那些富有创造力和创新性的企业就蓬勃发展起来。
但是,这不影响政商关系继续顽强地生存,只是买卖的内容变了。现代社会公权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政策,所以影响政策成为现代政商关系的主要内容。交易对象也由帝王将相变为政府长官、国会议员,交易方式也随之进化。最大的变化是,秘密交易变为公开的、职业化的交易。搞政策批文是土包子的做法,真正专业的是如同美国“院外集团”那样的游说,表面看起来在争取公共利益,其实是看准哪块云彩下雨,为自己争取到第一个把盆子伸出去的机会罢了。
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余万里先生曾撰文指出:“在美国,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美国联邦政府机构和职能的大规模扩张,华盛顿的院外游说也迎来了大发展的时期。“游说产业”号称美国首都华盛顿的“第一产业”。名列《财富》榜前500名的美国大公司悉数设立了自己在华盛顿的代表处。其中,与美国国防事业密切相关的军工企业,如波音、洛克希德-马丁等公司在华盛顿代表处的工作人员有几百人之多。然而在现实中,利益集团和院外游说往往会扭曲政府决策的公共性。”从功能和角色上看,游说人士与经济社会中的经纪人没有多大的区别,只不过后者是在市场活动中获利,而前者是在政治领域中渔利。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尤其是随着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经过一代企业家的努力,中国在创造物质财富方面已经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也成为当今世界最具发展活力和潜力的地区之一。但是,企业家作为一个群体所取得的成绩,只是得到肯定,却不受人尊敬,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商关系这个“结”。从经济发展角度来讲,中国企业家有很多可圈可点的创新与发展,但从政商关系的角度看,却从来没有超出如前文所述的“如何借助行政权力对自己进行扶持”这个怪圈,基本上没有超出胡雪岩的套路,人们也往往从这个角度来认识政商关系的。我们没有统计过“刘汉”式的人物活着的时候有多少人奉他为楷模,也没有统计过“大老虎们”曾是多少人的榜样。但是,现在很多人尤其是所谓的自媒体,热衷于传播某某商人傍上某某官员而大发其财,某某官员因为帮助了某某商人而身败名裂(这种故事在朋友圈里大把大把地转播,有鼻子有眼,最近还有几位大人物在网上PK)。这中间也许包含着很多赚票房式的电影电视剧的绝妙题材,但作为活生生的现实,难道我们不觉得这种关系从头到脚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不觉得在大白天讲鬼故事很荒谬吗?
从另一方面来讲,近年来有些企业家对社会有了建言献策、参政议政的机会,本可别开天地,但由于他们缺少足够的制度化训练,仍然跳不出狭隘的政商关系意识。在2015年的两会上,很多CEO代表的建议被人们分成几个流派:有人是提什么干什么,有人是干什么提什么,有人是什么热提什么,不一而足。但有一点是共通的,他们都站在整个行业的立场来谈企业问题。有人会说,这很正常!是的,独立地看,这很正常,但是,拿三棱镜一看就现了原形。这里面包含着最简单的三段论逻辑:
1.我为本行业争取政策。
2.我占有本行业的最大份额。
3.出台对本行业有利的政策,我是最大的受益者。
正因为缺少真正的公共情怀和制度情怀,所以企业家参政议政只能止步于此了。
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彻底解决政商关系问题
今年的博鳌亚洲论坛上提出 “君子之交,相忘于江湖”的政商关系新生态,期望从制度设计上进行规范,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只能说是“好则好矣,了则未了”。
从历史发展的本质上讲,任何一种关系都是由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特定的人群相互作用而成的。没有一成不变的关系。政商关系也是如此。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政商关系既无“脉”,也无“承”。我们之所以在放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制度下加以考察,只不过是要搞清楚这种关系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社会条件下的具体表现而已。并不能简单地说历史上产生过某种东西,后来就一定产生同样的东西。
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任何时代的某种关系都必须符合那个时代的制度框架和运行规则,也就是法治框架。在古代社会,由法典规定,在现代社会,就是由宪法规定。宪法作为诸多法律中最根本的大法,本身就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任何一个阶层和另外一个阶层的关系,在宪法中必然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如何规定各阶级的社会地位与相互关系,是一望即知的。如果抛开这个根本框架去开创什么新的关系,则背离了正确的道路。
平心而论,从一般的企业家的正常诉求角度来看,他们搞“政商关系”,无非就是避免随意被剥夺财产和人身自由,避免被无理搜查、扣押,再不就希望政府办事快一点、效率高一点,不要吃拿卡要,等等。如果仅仅是这样,问题就很好解决。但是我们看到,不少企业家提出了新的要求:社会地位。柳传志在接受人民网记者专访时,曾有一段传播甚广的话:“但是,在社会地位,有时候让我们深感荣耀,有的时候觉得是不是有这个地位,仍然有怀疑。企业家首先还是很希望得到社会的认可,特别是党和政府的承认,是用法律的形式来保证和完成的。”柳传志先生在这里提出了一个很严肃的命题。尽管有值得深入探讨的地方,但不管怎么样,这些提法还是坚持在法律框架下解决这个问题,而不是像有些企业家和学者那样,要另创什么新型政商关系。
学者林凌曾在《企业家怎么倍感委屈了》一文中指出:“现如今,把自己的生活和社会描述得水深火热,好像变成某些企业家的独特爱好了”。“纵观三十年改革,我国法律法规的制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要求不可谓不满足,除了宪法和土地使用法律,还包括诸如产权交易、刑法、知识产权、反垄断等各方面的法律颁布和修订。倘若不是我国经济还以“公有制”为主体,简直要误以为最近三十多年的法律法规就是专为“非公有制经济”而立了。”在整个1980年代,民企的数量从几乎没有超过10万户,而今天,中国有超过7000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济活动人口达到7.9亿人。如果没有一个稳定的政治环境和法律环境,能够取得这样的发展吗?会有这么多人去追求没有地位的事业吗?
要知道,即使在号称企业立国的美国,也不敢把太多的政治权利给予企业家。在美国,企业家为了争取普遍人权之上的权利时,提出了法人的宪法权利,并且经过一系列运作,为企业法人套上了宪法权利的盔甲,并争得诸如免于无理搜查、扣押、无授权检查及享有隐私期待的权利,免于双重危险的权利,享有陪审团审理的权利,财产被征用征收时获得补偿的权利及表达自由的权利,等等。但是,带有公民政治自由权色彩的法人权利,在西方国家仍然是高度警惕的。日本学界对法人的政治自由权有很多质疑,认为这会出现政党或政府与企业的政治勾结,扭曲现代民主政治的公正,等等。
政、商依法各行其道,这本是天经地义之事:政府依法行政,该办事的办事,该放权的放权;企业守法经营,该纳税的纳税,该减免的减免——但偏偏有人放着阳关道不走,希望换一种运行规则,就不能等闲视之了。如果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在法治框架下运行,政商关系根本就不是问题。但离开已有的法治轨道而去侈谈什么政商关系,那只能说醉翁之意不在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