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总结(四)

①休谟断头台——“事实”与“价值”二元对立的提出

理性并不足以单独产生出任何道德谴责和道德认可;理性作出的判断是涉及经验性的“事实的事情”和分析性的“观念的关系”的真假。道德评价不是有关任何事情的真假判断,道德评价是情感反应。任何‘是’都无法包含‘应该’。任何道德论断都无法以逻辑的方法从纯粹事实性的论断中推导而出。例如:为了自己的乐趣而在道德上虐待儿童是错误的。任何事实性论断都无法推出这个原则。

②休谟以来的事实与价值的二元对立,正确地指出了“事实”与“价值”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在我们进行推理时需要谨慎地区分。但这种二元对立过分地夸大了两者之间的区别,忽视了两者之间的联系。之后的很多学派在解决这个问题时,面临的一个严重困难是:用理性、逻辑的工具去求解一个本质上是实践范围的问题,必然无解。

事实与价值并不是绝然对立的,它们于人的实践活动中得到统一。人的一切活动都是价值活动,事实与价值的统一基础在于人的实践活动特性之中。追求真理和创造价值是人类活动的两大目标。真理是人对客观事物的正确认识,价值是客观事物对人的需要的满足。

③事实与价值在实践中的统一:

1)事实与价值各自构成实践活动中主客体之间全面关系的两个基本侧面。

事实是实践活动中对象自身的客观存在状态,体现着主客体关系中客体的尺度;它是主体对客体的趋向和逼近;价值体现了客体存在、性质和运动对主体本性、目的、需要等是否一致的关系;它体现着这种主客体关系中主体的尺度,是客体向主体的“展开”和“生成”。

2)事实与价值都是主体实践活动的基本构成要素。

事实以“有什么”、“是什么”等方式提供着实践的基础和可能性;以合规律性制约着实践的运行轨道;价值以“应该如何”等方式,提供着实践的必要性、动力和激情;以合目的性规范着实践向提升、发展人的方向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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