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简友咨询:前段时间签署的转让协议不合理,感觉受骗了,机构接手后发现并不像前期描述,基本无法实现盈利,后来实在无法运营,由房东收回房源,项目失败。在这种情景下,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查看了协议原件,上面只写了甲方机构,署名为自然人非法人,乙方签字非身份证名字,无身份证、无手印、无公章私章。继续追问,发现并未和房东签订租赁合同,房东收回房源后已经转租给其它机构,硬件设施由房东变卖,招牌等已不存在。机构无工商备案,无法证明签字人所有权。
问题是,转让协议规定的转让费用是否仍用偿还?
转让商铺是一种民事行为,转让费是房主与承租人之间的约定,严格说来不算是消费。法律上目前并无明文规定,法无禁止皆可为。转让费是否合理,其实就是看双方在利益链条上如何分配的问题。
门面转让费用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原、继承租者对门店本身获利能力的认知和市场供求关系。一般包括原房主要求的房租存留+现租主装修费用+现租主水电等开户安装费+现租主存货估价等,如果是从上个手上转来的就加上原来的转让费。合理的转让费一般包括误工费、品牌溢价、客户资源、原租者期望的利益等,应双方协商,合理合法基础上界定。
在我国法律中,对转让费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且转让交易在实际监管中存在困难。房主收取转让费后,按规定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在目前实际操作中,无法查证房东究竟有无收取转让费以及相关具体数额。如果要进行‘约束’,难度很大。对于简友问题,我提出自己的观点如下:
协议无效,不具法律效力
A 、从内容来看,该文本属于转让协议,无盖章无手印,无当事人(双方)姓名住址,无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因此不具法律效力。
B、在房东不知情或租赁合同上明确标明不得私自转让的情况下,租户擅自交易和转让,转让行为不受保护。此次转让行为房东并不知情,是承租方私人行为,属于擅自转让。
C、甲方“XX教育”主体不明确,该主体无工商备案,未标明明确地址,无法证明合法法人。乙方并未和“XX教育”主体房东签订任何租赁合同,无法证明乙方正式接受转让。所以,该转让协议甲方主体不明确,转让事实不清晰。
D、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甲方主体人以低于市场价一半的价格招收学生,造成生源充足的假象,故意抬高转让费。根据基础设施折旧估价,并结合当时每月盈利状况看,协议规定的转让费虚高,甲方主体人故意诱导,有欺诈行为。
E、在甲方主体合法存在,转让事实清晰的情况下,我方认为必须在双方平等协商基础上合理合法商定转让费用。乙方初入社会,不懂社会套路,容易受甲方故意诱导,口头协商事宜并未写入协议,具体实施步骤也有初入。
我方认为,乙方接手或协议生效后,乙方对机构负全责,招生、管理、收益等全由乙方管理,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就协议后收益问题分歧极大。我方认为,合理的转让费包括硬件折旧费用,基于盈利情况协商的收益补偿,鉴于机构非盈利状况,转让费用极不合理。在协议期内,学费收益分配、基础补偿费足矣抵偿转让费用。
附:
一、如果对方认定协议有效,需对方证明乙方签字真伪,并在自愿、信息对称、甲方无欺诈情境下做出的选择。
二、如果对方举证乙方在机构的事实,以房东等为证人,可以请房东出示租房合同,如无合同,可以让房东提供音像资料物证等证明。
三、如果对方举证两次费用交接,需甲方证明费用性质,是否存在欺诈,是否双方自愿。
四、甲方用不法手段搜集乙方信息,并对乙方亲属进行骚扰,如果有过激行为,乙方依法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对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如果对方开始存在故意诱导或欺诈行为,夸大盈利能力,故意抬高转让费,我方认为,在房东不知情前提下,在乙方没有和实体机构签订合同情况下,该协议无效。乙方可以向法院提交无效申请,有权利要求甲方返还已产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