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附随义务能否扩大到侵权的领域,是值得研 究的。试举一案予以说明: 某日中午,原 告乘坐被告某客运公司的专线公共汽车,上车购票 20元。途中,有两名小偷用刀片划破原告的裤袋欲偷窃, 原告发觉后即与小偷抗争,而车内其他人均对此毫无 行动。当车行至某路段时,原告走到车门前,要求司机 停车,这时,两名小偷从车后冲上来殴打原告,并用语 言警告司机不可多事,而司机及乘务员在此情况下未 出声制止或采取报警等积极行动。车停后,两名小偷自 行下车离去,原告即时下车,并于当日下午 到某 镇派出所报案,被告客运公司。
201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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