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企业分立、兼并、吸收合并方案筹划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转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因分立发生的房地产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有偿转让或视同销售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财税〔1995〕48号文件规定:“在企业兼并中,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三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第四条“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综合运用上述税收政策,可以进行各种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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