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情引诱案件的处理原则和司法案例
为了侦破某些特殊案件,特情人员或者已经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接近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犯罪机会或者引诱,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将其抓获,这就是特情引诱的侦查方法。
一、特情引诱案件的处理原则。
特情引诱被广泛运用于毒品犯罪案件,《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对特情介入案件的处理,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特情引诱案件的处理原则如下:
1、本有犯意,不从轻处罚。对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证据证明已准备实施大宗毒品犯罪者,采取特情贴靠、接洽而破获的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诱,应当依法处理。
2、本无犯意,存在犯意引诱,从轻处罚。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3、双套引诱,从宽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行为人在特情既为其安排上线,又提供下线的双重引诱,即“双套引诱”下实施毒品犯罪的,处刑时可予以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4、数量引诱,从轻处罚。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毒品犯罪的,属于“数量引诱”,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5、对不能排除“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案件,从轻处罚,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二、特情引诱案件的实践案例
案例1、关于特勤引诱问题,本案系运用特勤侦破的毒品案件,本案现有证据无法排除本案存在“数量引诱”和“犯意引诱”的可能性,故对被告人陆新成酌情从轻处罚。【(2016)新01刑初46号】
案例2、被告人持有毒品并准备销售,侦查机关采取特情接洽方式破获本案,不属犯意引诱和犯罪未遂。【(2016)浙1023刑初362号】
案例3、贾占武想买王明500克毒品的约定发生在贾占武被公安机关逮捕之前,而王明与刘玲霞500克毒品交易是在完全自主的情况下完成的,王明按照和贾占武的约定将从刘玲霞处所购500克毒品向贾占武进行交付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存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之情形。【(2016)冀刑终56号】
案例4、被告人在得知举报人欲购买毒品后,积极寻找货源,在短时间内即组织到涉案大量毒品进行交易。据此,本案不存在犯意引诱或数量引诱。【(2016)粤刑终461号】
案例5、鉴于本案被告人高沅存在毒品数量被引诱的情形,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2016)浙0681刑初169号】
案例6、被告人赵某某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属于犯意引诱,应当依法从轻处罚。【(2015)邢开刑初字第67号】
案例7、黎某(特情人员)在案发当晚18时30分许向公安检举区惠冰贩毒的线索,被告人是在当晚22时许在案发现场被人赃并获,从检举到抓获之间前后不到四个小时,在如此短时间内,区惠冰就能准备多达700.19克的海洛因前往约定地点实施交易,足以推定区惠冰本有足以用于交易的毒品存货或者毒品来源,结合其之前曾有二次贩毒的前科,及证人黎某检举其素有贩毒行为的证言,本案显然不存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情况。【(2015)粤高法刑四终字第99号】
案例8、刘某因本案被抓获后,又向古伟昌提出购买数量较大的毒品氯胺酮,存在“犯意引诱”的情形,但古伟昌在不知刘某已被公安机关控制的情况下,向宋学其购买毒品用以贩卖,其贩卖毒品的主观目的明显,并不属“犯意引诱”。【(2015)韶中法刑一终字第167号】
案例9、被告人张某甲在没有特情介入之前就已经准备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故亦不存在犯意引诱的情形。【(2015)梁刑重字第1号】
案例10、本案确实存在特情介入,但被告人得知有人要购买毒品后积极联系货源,居间介绍共同实施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不存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2015)粤高法刑四终字第87号】
综上可见,犯意引诱的认定上比较严格,是否从宽处罚也比较严格;是否应当从轻处罚,犯意引诱是否能够成立违法阻却等问题的认定上,都还有待努力,道路还很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