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的概念

法的质的规定性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人们的行为规则、规范可以大致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社会规范,另一类是技术规范。

第一,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它所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内容属于社会技术规范的范畴,不仅包括管理科学中的许多问题,而且一些属于调整人类与自然界之间关系的内容,都被纳入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范围内,但是这并没有超出法律规范属于社会规范这一范畴,只是由于这类行为可能涉及人(包括他人和后代)的利益、社会的利益,所以才得到法律的调整。

法体现的是国家意志,这是法的最主要的特征,也是法区别于其他任何社会规范的主要特点。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主要形式:制定即国家创制新的法律规范,有的国家是通过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立法的形式形成制定法,而另外一些国家则是通过司法机关判决的形式形成判例法;认可则是国家权力确认某种社会已经通行的规则具有法律效力,形成习惯法。制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法是法的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第二,法通过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的形式调整社会关系。这一特征反映了法作用与社会关系的特殊性。虽然法与任何社会意识形态一样都具有思想影响作用,反映了国家的主张,代表了国家的意识形态,但是法对社会关系作用的特殊性不在于此,而在于它通过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的形式使法律的一般规定得到具体化。

第三,法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任何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力:违反道德会受到舆论的谴责或人们内心信念的谴责;违反社会团体规范会受到社会团体规范的制裁、受到纪律的处分,甚至会被驱除出社会团体;违反党纪要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直至被开除党籍。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不同之处在于,法的强制力是国家强制力,后面跟着的是军队、警察、监狱,跟着的是对违法者的法律制裁。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并不意味着法律规范的实施都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如果国家强制力的运用程度实际上决定于法律规范反映社会上大多数人利益与意愿的程度:如果国家权力和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利益与愿望相对立,只代表少数人的利益,那么法律规范的执行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就要依靠国家强制力;反过来,如果国家权力代表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利益,广大人民就会自觉遵守法律。当然,有的时候,国家强制力的运用程度不仅决定于法律反映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利益的程度,也取决于人们认识自己利益包括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根本利益的程度。

法的形式:结构形式、表现形式和实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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