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只有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消防验收备案。对于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次装修消防申报备案
一、申报消防设计备案,应提交材料如下:
1、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
2、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
3、消防设计图及原验收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
4、装修设计平面图附详细说明与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复件件各1份
1)消防管理制度、消防应急预案;需加盖单位公章
2)员工岗前培训表
注:
1、在消防大队申报消防设计备案完成后方可开始装修;
2、禁止在未申报消防设计备案的情况下开始装修,一旦发现装修给予处罚;
3、在二次装修完成后到消防大队申请备案验收;
4、在未通过消防大队验收下禁止营业;
5、提交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合件按照A4标准进行装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