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2017年全区卫生计生监督优秀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宁卫计办[2017]463号)文件精神,海原县卫生监督所组织医疗服务、公共场所和学校卫生、稽查等相关科室负责人,对2017年1月1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的行政处罚案卷认真开展了评查工作。现将评查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海原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共实施行政处罚54宗案例。其中:公共场所和学校卫生20例、生活饮用水1例、 医疗机构案件33件。54宗案例中一般程序33例,简易程序21例。截止10月31日结案24例,9例尚未结案。未有听证案件、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
二、自查评查结果
通过自查、互查、评查,大部分行政执法案卷基本符合要求,其主要特点:
1、执法主体合法;
2、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处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处罚裁量适当;
4、罚缴分离,使用统一的罚没款收据,严格执行罚没款收缴制度;
5、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送达和执行合法到位;
6、文字表达清楚,文书、印章使用正确,归档符合要求;
7、在办案时执法人员着装正规、持证上岗。
54宗案卷评查结果为合格的案卷 51件,合格率为94.4%。
三、存在的问题
与去年的案卷评查情况相比,案卷质量稳步提高,规范化程度也进一步加深,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
1、主体合法方面。部分案卷缺乏违法主体认定材料。如公民身份证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2、事实证据方面。个别行政处罚案卷偏重采用调查(询问)笔录作为定案证据,对其他种类证据收集不够全面,缺乏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突出情况就是检查时没有对现场的重点和总体状况进行拍摄,个别现场照片制作不规范,缺乏时间、地点等相应的文字说明及拍摄人或者当事人的签字确认等,有的案卷存在罗列的证据材料未附卷的情况;现场检查笔录中,对现场记录不够全面、具体,缺少当事人确认记载;复印件未注明“与原件一致”及没有提供人签字盖章、注明时间等。
3、法律适用方面。适用的法律依据表述不完整不准确,个别行政处罚案卷未引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称,未注明具体条、款、项内容。部分行使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案卷中,没有对裁量理由作出说明,自由裁量的随意性较大,不同的案卷中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差距较大。
4、执法程序方面。极少数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的申辩、陈述内容的记载不完整,没有陈述复核处理意见,也没有放弃陈述、申辩的记载,不能反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是否得到法律保障;有的案卷程序存在瑕疵;有的案卷集体讨论事项记载不规范,个别案件未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权利。
5、文书制作与案卷归档方面。部分文书归档和装订未参照统一标准进行,卷皮制作、目录填写、文书排列、页码编写不够规范;有的案卷装订顺序不正确。
四、整改措施
1、采取有效的措施,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逐条逐项进行整改,逐步规范提高案卷质量。
2、探索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和保障执法水平和能力持续提升,一是要加大新调入人员执法业务培训,全面提高执法人员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二是要健全完善长效评查制度;三是要继续加大监督力度,改善监督的方式和方法,保障执法工作的合法、合理、高效和廉洁。
3、高度重视案卷评查工作。强化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案卷评查,不断推进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降低执法风险,提高执法水平。
4、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程序。结合案卷评查的结果,围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要求,严格执行执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