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封信、我不同意你的说法,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一、美国宪法和宪法修正案的灵魂:“不得立法”条款
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
- 确定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
- 剥夺言论自由或初版自由;
- 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申冤的权利。
其核心是保护人民的言论自由。美国的言论自由是不管你说什么、写什么,只要不真干,都无人干涉。
二、“清楚与现实的危险”测定原则(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如果政府无法证明某一言论是造成了清楚与现实的危险,它就不能对该言论的发表者进行惩罚。
只有当一个言论所宣传的暴力,有可能直接煽起“迫在眉睫”的非法行动时,政府才有权干预。
三、“公众论坛”
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里,除了演讲之外,还包括新闻、写作、示威、游行、传单和一定形式的象征性表达。美国的地方政府可以指定一些合理的规定,规定这种表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但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必须合理(比如不妨碍交通)
2. 内容中性
美国地方政府对于言论的方式、地点等的规定,其目的不能是为了限制某一言论的内容,对所有的言论必须一视同仁。
四、言论自由的关键:内容中性原则
言论自由与言论的内容无关,与言论的正确与否无关,与真理还是谬误无关。
只要不坚持“内容中性”,只要以为言论自由的目的只是为了追求真理,那么就无法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终有一日,在理论和现实上,都无法阻挡一个或数个权威在手的人物,或是一群所谓的“大多数”出来把自己宣布为“真理”,而扼杀别人的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的目的是保证每个人都能说出自己的声音,保证这个世界永远有不同的声音。而不是到了某一天,人们只发出一种声音,哪怕公认为这是“真理的声音”。
五 、美国自由的代价
自由需要付出代价,例如安全。在当今美国,自由也在不断让步;但在安全与自由面前,美国人还是选择继续支付代价以保留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