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的定义及缴费比例
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
申请失业保险的方法及材料
失业保险的领取期限及终止
失业保险的定义及缴费比例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各地存在差异,以天津为例。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
失业人员需满足三个条件: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所述情况);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待遇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即: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介绍的本人给予补偿,帮助其再就业。
申请失业保险的方法及材料
申请方法各地存在差异,以天津为例:
天津的失业保险办理程序:
自失业之日起30日内本人持相关手续到天津市户籍所在地镇(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办理《失业证》或恢复失业身份手续。
持相关证件到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超过60日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
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登记的下个月起,第一个月的11-20日期间(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休息,但不顺延),本人凭《失业证》、《身份证》在天津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验,以后每个月都必须在11-20日到户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审验。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审验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月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
在《失业证》上加盖“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印章;
在天津市失业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中为其做“审验登记”处理。
天津失业金网上申领流程
第一步,下载“天津人力社保”手机APP,并进行注册登录。
第二步,在天津人力社保APP首页,找到“失业保险金申领”,点击进入。
第三步,选择申领。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失业保险金首次申领”或“失业保险金按月申领”。
(一)失业保险金首次申领。阅读完毕《天津市失业保险金首次申领须知》后,若选择“承诺”,则视为了解并同意权利义务,点击“前往申领”,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若不同意《须知》所列权利义务,则点击左上角后退按钮,放弃申领。
(二)失业保险金按月申领。阅读完毕《天津市失业保险金首次申领须知》后,若选择“承诺”,则视为了解并同意权利义务,点击“前往申领”;若不同意《须知》所列权利义务,则点击左上角后退按钮放弃申领。
申领成功后,申领区人社局通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保二期工程”系统进行失业保险金确认发放,申领次月拨付至失业人员所填写的银行账户中。
需要携带的办理凭证有:
《户口簿》、《身份证》、《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毕业证》、两张一寸照片(有《失业证》、《劳动手册》的请携带)
失业保险的领取期限及终止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终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重新就业的;
应征服兵役的;
移居境外的;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生育保险的解读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及报销条件
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生育保险报销比例及报销时效
生育保险的解读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 X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① 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② 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③ 晚育假增加15天;
④ 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⑤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⑥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男性职工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 = 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 30 (天)× 10 (天)。
注:生育保险津贴办理时间为: 生完小孩五个月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金
生育保险金=生育津贴+医疗补助金津贴:以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1、正常生育的 按3个月(90天)计发
2、晚育的按3.5个月(105天)计发
3、生育并已领取《独子证》的按4.17个月(125天)计发
4、晚育并已领取《独子证》的按4.67个月(140天)计发 医疗补助金:以特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1)、正常生育的 按2个月计发
(2)、剖腹产或多胞胎的按4个月计发。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及报销条件
缴费比例:
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男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各地缴费比例略有差异,以北京为例:
北京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企业按照职工缴费基数的0.80%缴纳生育保险费;
报销条件:
条件
1、用人单位已为职工缴纳一定时间的社保;各地政策不同,如北京市要求连续缴纳社保9个月,广州市要求累计缴纳社保1年,上海市要求生产当月在缴纳社保即可;2、已办理参保备案,并在当地生育;
3、当地人社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范围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各地所需材料略有差异,以天津为例:
(一)产前检查费:
1、挂号费收据(生育保险章);
2、门诊收据"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3、门诊费用机打明细。
(二)门诊医疗费票据:
1、挂号费收据(生育保险章);
2、门诊收据"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3、门诊费用机打明细;
4、门诊计划生育术后证明(生育保险章、诊断证明章);
5、处方底联(按项目审核时提供);
6、检查报告复印件(按项目审核时提供);
7、门诊病历复印件(按项目审核时提供)。
(三)住院医疗费票据:
1、住院医疗费"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2、住院费用清单;
3、生育住院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术后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证明;
4、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加盖病案部门专用章)。
(四)生育津贴申报材料:
1、《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
2、《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3、手术证明(注明手术名称);
4、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
(五)其他材料:证明、申请、情况说明等。
注:以上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一、妊娠登记
职工怀孕10周内到天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并开具妊娠证明,并在10日到生育保险管理中心进行登记。
二、提交材料
职工到生育保险管理中心提交医疗保险证、妊娠诊断证明、妊娠化验单、生育证明等材料。
三、住院登记
职工生育当天需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住院期间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流产、引产住院都需要申请人到生育保险管理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四、领取报销费用
材料提交到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后,材料审核通过即可进行生育保险报销。
生育保险报销比例及报销时效
报销标准
1、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4、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 98天的生育津贴,比之前的标准增加了8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
1、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
3、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报销比例
一、定额付费项目包括自然分娩医疗费、人工干预分娩医疗费、剖腹产医疗费、引产医疗费、高危人工流产医疗费、流产医疗费、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医疗费、女职工绝育术医疗费、男职工绝育术医疗费。其中:
人工干预分娩包括:手剥胎盘术、宫颈裂伤、产道壁血肿切开术、单胎产钳术、单胎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内倒转术、毁胎手术分娩。
引产包括:羊膜腔内注射引产、羊膜腔外注射引产、水囊引产和药物引产。
高危人工流产是指需要住院实施人工流产的下列情况:
(1)产道分娩或人工流产后6个月内的;
(2)1年内有剖宫产史的;
(3)1年内有2次人工流产史者再次流产的;
(4)生殖器畸形的;
(5)子宫肌瘤合并妊娠的;
(6)有子宫或宫颈穿孔史的;
(7)带器妊娠的;
(8)有严重血液系统或心血管系统疾病的。
二、按项目付费的项目包括复通手术;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者的医疗费;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疗费;分娩期出现生育并发症者的医疗费。
分娩期出现并发症是指从分娩开始,到本次分娩结束期间出现下列情况:
(1)子宫破裂;
(2)羊水栓塞;
(3)产后出血大于500毫升且需输血急救者;
(4)会阴Ⅲ度及复杂裂伤行缝合术的;
(5)合并其它严重内科疾病的。
三、限额支付项目为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
报销时效
用人单位应于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及时向社保部门申请生育津贴的手续。社保部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一般就是两周时间)完成对生育津贴审核,并于审核通过后次月5日前对生育津贴进行核发。
参加生育保险实行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应当自本规定实施后30日内,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给予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 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参保人员在本市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即时联网结算。对于因特殊情况发生垫付生育医疗费用的,由用人单位于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统一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