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26

民法基础案例——【王某与周某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

2016年7月18日,王某与周某签订《抵押借款协议》一份,约定:王某急需现金向周某借款500万元,月利息3%,月服务费3%,起止时间为2016年7月18日到2017年7月17日;王某如到期不能全额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服务费,借款人王某所有的价值150万元的A栋抵押房产直接归周某所有,王某必须无条件地配合周某将该抵押物过户;若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则周某有权将该房屋拍卖或变卖。

随后,王某和周某共同办理了A栋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同日,柏某在《抵押借款协议》中特别承诺:“借款人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周某借款,我自愿为借款人王某贷款做担保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人取得借款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借款人若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由我归还全部贷款和本息,也可以处置本人家庭财产用于还贷,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支出,均由我承担。”

同日,《抵押借款协议》中约定:吴某自愿将其所有的价值200万元的B栋房产抵押给周某,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王某、周某、吴某和甲市第一公办幼儿园均在《抵押借款协议》中签名或盖章。

2016年7月25日,甲市第一公办幼儿园出具《担保人担保承诺书》一份,声明:如王某不能按时间给周某还款及支付利息,该幼儿园自愿双倍偿还周某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2017年7月17日,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某未归还借款本息。在协商过程中,王某同意按照约定利息和服务费结算借款本金及全部费用,而周某同意不再向王某主张A栋房产的抵押权,直接要求吴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要求柏某和甲市第一公办幼儿园承担保证责任。

吴某回函称:周某与王某约定的利息和服务费过高,且周某应当找王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柏某回函称:周某应首先找王某承担责任,王某无力承担时自己才承担责任。

甲市第一公办幼儿园回函称:自己没有偿债能力,不能作为保证人,因此,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2017年7月25日,周某向自己户籍所在地的周家庄人民法院起诉柏某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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