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当前气候危机成为全球议题的重点问题,题,“低碳经济”成为国际共识。在建立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的过程中,各个国家和国际组织不断调整碳排放相关政策,优化自身的发展机制。 在此背景下,一方面,中国需要调整发展方式以应对“低碳经济”背景下的贸易新要求;另 一方面,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方案也能为我国“碳中和”政策提供启示。本文通过回顾国 际“碳治理”的发展进程、总结各个国际组织的低碳政策,探究中国的应对之策与发展方向。
关键词:国际气候治理;气候机制;低碳经济;碳中和;
一、引言
近年来,全球气候问题日益严峻,控制碳排放、实现全球经济转型已成为必 然之势。“碳达峰”、“碳中和”等新理念被提出并受到国际社会认可。为完成减排目标、形成应对气候问题国际社会合力,各个国家和国际组织也不断探索降低 自身碳排放的路径,通过完善测评标准,将碳排放关联到各个行业和领域,引导 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碳排放”政策影响到各国经济与贸易,在经济全球化背景 下,我国必须及时调整政策适应国际贸易条件的变化调整。同时,在国际碳治理中我国也应承担大国责任,不断探索适合的碳治理路径。
二、国际碳治理的提出及发展
1.国际合作与协定
控制碳排放成为国际社会共识并凝聚多国力量进行治理的现象并非一蹴而就。直到目前,各国在碳排放问题上都存在不少分歧和争端。
《控制大气污染原则宣言》是最早的大气保护国际法规则,由1968年欧洲 议会理事会提出。此后欧洲委员会和联合国通过了一系列与国际环境、国际气候相关的公约和协定。
联合国最终以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1997年《京都议定书》,全面确立了规制全球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环境法律制度。《公约》缔约方会议自1995年至今已经举行了21届会议。[1]
由于《京都议定书》“自上而下”的机制并不符合国际社会现实情况,也就是说,严格的遵守机制无法让更多国家达成共识,各国行动消极。针对气候治理的多边合作模式需要转型。
经过长期谈判,2015年巴黎气候大会达成了《巴黎协定》,16年协定生效。《巴黎协定》以“自主承诺+年度评审”的减排模式实现“自下而上”的约束,同时根据各国发展情况的不同提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2]以此实现多方共识。
2018年《巴黎协定》实施细则基本完成,细则将《巴黎协定》中的原则化条款实现了具体化,从技术上把写在协定中的条款变成了可操作化的实施细则并转化为了具体的行动。[3]进入“后巴黎”时代。
2. “碳排放权交易”、“碳达峰”与“碳中和”
“碳排放权交易”在《京都议定书》提出,是指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可以交易的商品,利用市场控制各国碳排放。我国目前也在建立健全碳排放交易体系。
“碳达峰”顾名思义,是指温室气体排放量在某一年达到了最大值,之后进入下降阶段。
“碳中和”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通过植树造林、海洋吸收、碳捕集与封存技术(CCS)等形式抵消掉,实现温室气体的“净零排放”。
从“碳达峰”到“碳中和”需要一定的时间,目前各国都在努力缩短实现“碳达峰”再进一步实现“碳中和”的时间。
3.缺陷与争端
从《京都议定书》到《巴黎协定》,都存在国际规则权威性不强的问题。从特朗普时期美国退出《巴黎协定》到拜登上台后重新回归,谋求领导地位。成员国随意的假日与退出充分说明了国家的自主意愿对《协定》是否能顺利进行起到了决定作用。
单边主义同样是全球共治的威胁。《巴黎协定》之后,西方国家借此提高关 税,设置“绿色贸易壁垒”,[4]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为经济全球化设置阻碍。加上发展中国家“碳中和”技术不成熟、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责任区分等诸多问题,《巴黎协定》的公平性受到质疑。
三、国际经济组织对碳排放的贡献
1.中国与绿色金融
中国在参与的各个国际组织中推行“绿色金融”理念。早在2016年9月,中国就将绿色金融纳入了G20议题。2019年4月,中国将绿色金融理念与“一带一路”相结合,倡议成立“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家联盟,发布“一带一路” 绿色投资原则,推动成员国绿色发展。此外,当前只有中国和欧盟出台了明确的绿色分类标准,中国和欧盟正在推动中欧绿色分类标准的趋同,避免国际绿色金 融市场的碎片化发展。[5]
2.日本-东盟与亚洲城市项目
日本提出“模范环境可持续城市”的概念吸引东盟城市完成长期或短期目标,如改善固体废物管理、水质、城市绿化等低碳发展问题。日本为实现目标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并鼓励地方政府参与对东盟城市的合作之中。[6]此外,2020年,在第十四届东亚峰会能源部长会议上,同意了日本、东盟与东亚经济研究院(ERIA)牵头建立“亚洲CCUS 网络”的合作倡议。[7]
3.欧盟与碳边境调节机制
2021年3月,欧洲议会投票通过了“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议案。该议案称,自2023年起,与欧盟有贸易往来的国家若不遵守碳排放相关规定,欧盟将对这些国家的进口商品征收碳关税。议案指出,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下的所有商品均应纳入碳关税征收范围。也就是说,该机制应涵盖电力和能源密集型工业部门,例如水泥、钢铁、铝、炼油厂、造纸、玻璃、化工和化肥等。
四、中国应对之策及政策启示
1.加强多边合作
目前世界各国都积极谋求地区间的合作,合力发展低碳经济,实现绿色转型。研究表明,2000—2015 年中国与东盟的双边贸易累计降低全球碳排放约4.7亿吨。[8]日本-东盟之间的合作实践也表明,加强地区间低碳技术的互相扶持,才能 够实现绿色发展。
2.积极探索碳排放交易机制
国际上的碳排放交易机制并不完善,西方国家掌握着碳排放交易的话语权。我国通过探索碳排放交易机制,一方面可以激励国内低碳发展,早日实现“碳中和”的目标;另一方面有利于应对国际形势,及时掌握国际话语权。
3.发展相关技术
目前碳捕集与封存技术(CCS)成本高,是阻碍发展中国家抵消碳排放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各国绿化空间有限,发展碳捕集与封存技术对于实现“碳中和”有重要作用。此外,通过相关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也能帮助经济转型,实现绿色发展。
五、总结
“脱碳时代”各国已经进入新一轮竞争,中国在此过程中也要把握机遇,承担大国责任,在《巴黎协定》规则下引领全球共治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威.从《京都议定书》到《巴黎协定》:气候国际法的改革与发展[J].上海对外经贸大 学学报,2016,23(05):62-73+84.
[2]王海林,黄晓丹,赵小凡,何建坤.全球气候治理若干关键问题及对策[J].中国人口·资源 与环境,2020,v.30;No.243(11):26-33.
[3]李慧明.全球气候治理的“行动转向”与中国的战略选择[J].国际观察,2020(03):57-85.
[4]董亮.“碳中和”前景下的国际气候治理与中国的政策选择[J].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 报),2021,38(06):132-154+8.
[5]张中祥.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的中国与世界——绿色低碳转型、绿色金融、碳市场与碳 边 境 调 节 机 制 [J]. 人民 论 坛 · 学 术 前 沿,2021,No.222(14):69-79.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1.14.008.
[6]董亮.日本对东盟的环境外交[J].东南亚研究,2017,No.227(02):73-87+155-156.DOI:10.19561/j.cnki.sas.2017.02.073.
[7]王欢.日本牵头成立亚洲CCUS网络及其启示[J].中国地质,2021,v.48;No.406(05):1667-1668.
[8]张少雪,蒋雪梅.“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与东盟双边贸易对全球碳排放的影响[J].生态 经济,2020,v.36;No.351(03):24-3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