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最高院裁定学法律原理

因政府的原因导致《开发建设合同》解除,政府对行政相对人的赔偿损失包括哪些?

为开发而支付的动迁费用属于直接损失,肯定可以,要求政府赔偿。那么是否赔偿公司人员办公、差旅费、房租、税金、审计等损失呢?上述损失属于公司日常运营成本,一般情况下,公司的日常运营成本,不应被认定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如果守约方是为特定地块的房地产开发而特别设立的公司,且设立后未从事其他业务,该公司的运营成本,可以被认定为违约方拒绝交付土地导致合同解除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以上观点来源:

2020.12.31(2020)最高法行再467号《行政裁定书》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或内容合作请联系作者
【社区内容提示】社区部分内容疑似由AI辅助生成,浏览时请结合常识与多方信息审慎甄别。
平台声明:文章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由作者上传并发布,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简书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相关阅读更多精彩内容

友情链接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