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周律师代理的一起诈骗案件拿到了生效的刑事案件判决书,原先庭审中不被检方采纳的“自首”最终被审判法官采纳了,量刑也从检方有期徒刑3年半至4年的量刑建议变更为有期徒刑2年半,今天来还原一下本案中“自首”是如何认定的。
什么是言词证据:
言词证据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涉嫌犯罪的人都称呼为犯罪嫌疑人,所作的讯问笔录,被称为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而随着刑事案件发展到法院审判阶段,涉嫌犯罪的人被检察院指控犯罪送至法院审判,这个阶段他们被称为被告人,之前的讯问笔录就称呼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害人陈述:案件中被害人将自己所知道的案件经过进行全面陈述的询问笔录称为被害人陈述
证人证言:案件相关的证人对自己目击的、了解的与案件相关的事实进行陈述的询问笔录称为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具有鉴定资质机构中的同样具有相关鉴定资质的鉴定人员对于送检机关需要鉴定的事实、物品等等作出符合相关程序的鉴定行为,最终出具的意见叫做鉴定意见。
什么是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如何认定自首:
犯罪后主动投案,简而言之就是还没被侦查机关抓获前,自己主动去向侦查机关投案并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仅仅是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还并不能认定为自首,必须还有主动交待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才能认定为自首。
被抓获后主动交待侦查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如实交待,针对新交待的犯罪事实可以被认定为自首。
周律师代理的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L于2018年上半年在境内从事电信诈骗约三个月一直没有业绩,与此同时“老板”交待:做事小心点,不要把警察招来,警察找来了就没好事了(该句话最终记录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2018年8月老板为逃避打击带领大家到缅甸北部从事电信诈骗,被告人L任小组长,从事电信诈骗约一年,共计诈骗14万元。2019年8月被告人L回到国内,积极生活,并成为外省某地某机关的聘任制合同工,L断绝了与诈骗团伙的一切联系。2021年3月武汉的侦查机关通过串并案发现了L的诈骗事实,从武汉出发到达L所在的外省某地某机关通过L的领导给正在外办事的L打电话,说单位有事,快点回单位,L匆忙赶回单位,并在单位楼下碰到同事B,B告诉L单位办公室来了很多外地警察,正在等你,你快点上去吧,L在犹豫一下之后还是自觉进入办公室,被武汉警方带回武汉。
L为什么认定为自首:
L的行为属于传唤到案型投案自首,在已经知道(同事B介绍)单位办公室里有外地警方找他,L还是积极主动面对,自动回到办公室,能逃没逃,最终到案后也主动交待了所有问题,符合自首的认定要求。并且结合之前的言词证据【老板”交待:做事小心点,不要把警察招来,警察找来了就没好事了】印证了在L心中,老板说过,做他们这样诈骗的,警察找来了,大概率上就是被警方发现了犯罪线索。所以L在单位同事B告知警方在楼上等他时,心中已经觉得警方知道了他的犯罪线索,能逃没逃,最终积极面对,自动投入警方的控制之下,并主动交待案件,应当认定为自首。
写在最后:
任何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律师能做的也就是通过证据,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让被告人罪罚得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也劝告更多的读者,洁身自好,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的好事,远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通过自己的双手创造更美好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