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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03027单选】甲系上海市某工业有限公司仓储部原员工。2013年至2015年间,甲利用负责某工业公司仓储部收发货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该公司供应商的实际经营人乙,采用少发货、收全款(俗称“送空单”)的方式,共同侵吞该工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3万余元。案发后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乙在逃,甲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本案采用速裁程序审理,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本案可以由3人合议庭审理

B.若在法院庭前审查时乙被补充起诉,法院决定一并审理甲乙的案件,但乙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本案仍可按速裁程序审理

C.本案可以当庭宣判

D.若审理过程中甲辩解自己遭受刑讯逼供,并非自愿认罪认罚,经法庭查证属实,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

A,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


B,若在法院庭前审查时乙被补充起诉,法院决定一并审理这个案件,但乙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本案不可以按速裁程序审理。

共同犯罪中,乙对指控罪名有异议,不可以“按速裁程序审理”法律依据《刑诉解释》第370条第5项的规定。


C,速裁程序“应当”当庭宣判而非“可以”当庭宣判。《刑诉解释》第374条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裁判文书可以简化。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D《刑诉解释》第375条第2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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