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一、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形

1. 协商解除: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2. 劳动者提出: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3. 非过失性解除: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4.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四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一条)

5. 合同终止:

(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二、补偿标准

1.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3.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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