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今,正义似乎变成了一个模糊的词汇,在线无尽纷繁的社会中,一个正义者的身份似乎很难界定,因为它既非一个职位的代言,又不是一个人的具体称谓。在我们现在的感知中,被我们视为正义的团体有时候会做出非正义的事情。而一些非正义的团体,有时候却会做出正义的决断。如果我们仅仅用一个“利益”的简单词汇来去描述,(即世俗大众喜欢用的“一切都是利益的选择,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却又与我们所追求的——正义本身的含义相去甚远。
虽然关于这一词汇,过去的很多思想家,哲学家已经给出了不同的解释。但我今天依旧想根据我个人的思考提出一些富有新意的见解。
1.关于正义的分类
正义:秩序正义与非秩序正义
一切正义,都要立足于描述者的立场,及描述者所在的“秩序”。而这一秩序可以是,类似于国家,利益集团等一切具有意志的实体。而立足于这一秩序,有利于这一秩序继续发展维持的趋势,即是秩序正义。而同样立足于这一趋势,不利于这一秩序继续发展维持的趋势,即非秩序正义。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程序正义,而是非程序正义,都具有正义性。只有当二者统一之时,才是完整的正义形态。
2.关于秩序
秩序普遍存在,一切具有意志的实体,都具有秩序。秩序的存在,一定存在相对的合理性,同时因为相对合理性,又同时(绝对)存在相对的不合理性。表现在一切秩序中存在着反对的因素,但究其反对因素,有必定归元于支持质询存在着的积极因素。即合理性寓与不合理性之中。事实上,正是因为秩序具有普遍性,所以它适用于普遍的矛盾规律,尤其明显的是,它凸现出矛盾中有利的一部分与不利的一部分是共生的。
正是因为秩序的普遍特点,所以才使得只有当秩序正义与非秩序正义同意支持才是完整的正义形态。对于描述着而言,他所处于的秩序中,必然存在着有利于秩序发展的一部分,同时,存在着不利于秩序发展的一部分。这两者不断发展,就会产生有利于秩序的正义,和不利于秩序的正义。一个秩序内部都会存在着维护这个秩序的正义者和摧毁这个秩序的正义者。而摧毁这个秩序的正义者的正义性,正是来自于这个秩序的非正义性,不利于秩序的存在部分。当这个秩序是保持新鲜的生命力之时,他的正义性要大于它的非正义性,即它的有利部分要强盛于他的不利部分。反之,当这个程序走向衰败消亡之时,他的非正义性要大于它的正义性,即他的不利部分要强胜于他的有利部分。在第一种情况之时,秩序正义往往被人们视为真正的正义,而在第二种情况之时,非秩序正义往往被人们视为真正的正义。但是如果从纯理性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哪两种情况,他的非正义性与正义性都存在,所以,无论是秩序正义与非秩序正义都是正义。只是因为,这两种“正义”的来源,他们的力量对比发生了变化,造成了结果不相同。
3.程序正义与程序非正义
在秩序正义的内部,为了使秩序自身继续发展下去,必然要将秩序的意志通过某些程序巩固下去。类似于国家与之法律,公司之于规定。而遵守法律,遵守规定,即被视为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具有双向性,即对于程序制定者与遵守程序者具有相同的效用。如果在这秩序内部的事物违背了程序,那么便成为程序非正义,便是在这一秩序内部的非正义行为。
但是这一切的前提,是秩序正义依旧在秩序中占主导地位,当秩序正义失去主导地位之时,这些基于秩序正义而产生的程序正义与程序非正义,便随之消亡了。
4.因为秩序中存在着不利于其发展的因素,必然也会如同秩序正义产生了秩序,正义与秩序非正义一样。在非秩序正义中,产生“非程序正义”。因为非秩序正义与秩序正义具有天然的对立性,所以它们二者产生的下延,也自然而然地具有了对立性, 非程序正义就有了破坏程序正义的潜力。尤其当秩序正义与非秩序正义两者力量势均力敌,即将要发生转化之时。所以,非程序正义往往与程序正义发生严重的冲突,以至于程序正义会将非程序正义视为“非法”,及程序非正义。然而事实上,非程序正义的力量来源于非秩序正义,二者从理性上来说是不同属的,只是程序正义在秩序正义占据主导地位时,对非程序正义进行了压迫,非程序正义在此时受到程序正义的种种限制,以至于本该得到的结果被程序正义所夺取,所以被人们视为非正义。但是这恰恰是人们理性与感性冲突的地方。理性上说,这是由非秩序正义自然而产生的。而感性上咋看到了非程序正义毫无结果,于是产生了怀疑。理性与感性的激烈冲突,正是促使很多人们去思考正义的缘由。
秩序正义与非秩序正义之间存在转换,当非秩序正义已经强盛到占有秩序本身的主导地位之时,原先的秩序正义已经走向消亡,随之,程序正义与程序非正义也走向了消亡。以前处于被压制地位的非程序正义,得到了本该得到的结果。(那些人感性与理性统一起来了, 有一种领悟的感觉)那么此时,非秩序正义便成为了秩序正义,但是依旧因为秩序本身的特性,新的非秩序正义还会产生, 并随之产生新的非程序正义。而原先的非程序正义,这时已变成了程序正义,并对新产生的非程序正义报以怀疑和压制,并最终使正义内部产生了新的平衡,进行新一轮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