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如宫斗剧
不做做戏,难活到两集啊
不久前,宁波的王小姐怀了身孕
却接到了公司一封辞退信,
理由却把她雷倒了......
7月下旬,怀有身孕的宁波某餐饮店职工王小姐,因为未及时回复工作群里领导的信息而被辞退,公司给的理由是:因为没有及时汇报工作!
深夜微信群的“10分钟紧急任务”
据了解,当事人王小姐曾就职于宁波某饮品公司,而该公司负责人曾在晚上22点23分时在工作微信群里发言说,要求10分钟内上报当月营业额,不发就辞退。由于当时已经较晚,不属于上班时间,王小姐因未及时回复。第二天,在王小姐去上班时,公司告知其因未及时汇报工作已被辞退,并拒绝向王小姐支付上月的工资。
15天后,案情逆转了
就在15天之后,王小姐来到了服务中心信访,中心为王小姐聘请了律师,并且提供了法律援助,准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等,果然,王小姐在律师的帮助下拿到了18000元的赔偿金。
尽管王小姐维权成功了,但上班时间都没安排的工作,足见其也并不是那么重要,让人不得不质疑,用人单位是在故意找理由辞退员工。
单位能否以未及时汇报工作为由辞退孕期女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同时,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限制生育或者缩减产假等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限制其晋级、予以辞退、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外,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