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财产(黄金、艺术品、借款利息和彩票奖金)的婚后收益认定

      在上一期中,我们梳理了股票、基金和股权这三种婚前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问题。这一期,我们继续来看“郭某诉冯某某”的离婚纠纷案件,继续梳理黄金、艺术品、借款利息和彩票奖金这些婚前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问题。

一、黄金和艺术品


(1)案件事实

       郭某婚前购买黄金2000克,离婚时黄金价格涨了2倍多;郭某婚前出资100万元购买的一副名画,离婚时价格已飙升至600多万元。

(2)法院裁判

      郭某婚前购买的黄金和名画,因为市场的外在因素及艺术品投资的火爆而价格上涨,与郭某个人的主观意愿无关,故增值部分应认定为郭某的个人财产。


(3)裁判理由

      郭某婚前购买的黄金和名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市场行为作用的结果,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二、借款利息


(1)案件事实

       冯某某婚前继承了爷爷的遗产500万元,婚后因朋友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是与朋友签订了借款协议,每年利息80万元,共收取利息240万元。

(2)法院裁判

       由于利息收益是借款本金所必然产生的法定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及不确定性的性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冯某某个人所有为宜。

(3)裁判理由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冯某某婚后是依据借款协议取得利息240万元,由于借款本金系冯某某的婚前财产,借款利息是依照法律规定必然取得的收益,应当归属于法定孳息,就像银行存款获得的利息一样。


三、彩票奖金


(1)案件事实

       郭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定期购买彩票,因冯某某坚决反对,郭某只好用自己婚前积蓄购买,后彩票中奖100万元,扣除税金尚余80万元。 

(2)法院裁判

       关于郭某购买彩票所得80万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在财产方面没有特殊的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彩票中奖所得属于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裁判理由

       彩票法律关系属于射幸合同法律关系。

       彩票是射幸合同法律关系的证明。

       彩票购买人支付购买彩票的价款是履行射幸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

       彩票和奖金不构成原物和孳息的关系。     


以上内容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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