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4.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5.诉讼时效的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或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而使已经过的诉讼期间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期,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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