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型犬咬伤女童,如何承担责任?

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10月16日,一段视频成了热点,视频中一只大型黑色犬正疯狂撕咬倒在地上的孩子,隔着屏幕看着都让人心疼,更别提那个被撕咬的两岁女童。

据媒体报道称,目前,受伤女童正在医院救治中。

大家比较关心的,应该有这么三个问题:

1、成都女童被狗咬伤,谁来承担责任?

2、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3、有没有好的解决方案?

一,究竟谁来承担责任?

当然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从视频中可以看出受伤女童及其家人并没有什么故意或者过错行为,相反任由两只大型犬在小区内四处游逛而不加控制的狗主人,恰恰应该有重大过错。

所以,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应该没有争议。

民事赔偿一般是包括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二,到底承担怎样的责任?

若导致女童重伤或者重伤以上,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均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以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事情中,如果最终导致受伤女童身受重伤,是否可以根据常理直接推定狗主人明知肇事犬只有可能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等后果,但仍然不采取措施对其约束、或者采取的措施不够,最终造成了上述人间惨剧?

答案如果是肯定的。

那么,从犯罪构成层面上来讲,狗主人或者管理人就具备了过失致人重伤罪罪的犯罪主观故意,是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狗主人是明知肇事犬只有可能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等后果,那就相对比较简单,但是这种明知很难有证据证明)

实际上,类似事情并不新鲜也非个案,一旦犬只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其饲养人大多都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三,有什么教训或解决方案?

1、作为个人,不管是大人还是小孩,都要尽量远离小区内到处流窜的大狗,不要给其伤害自己的机会。

2、作为狗主人,千万不要疏忽大意,既然养了狗,就要对狗负起责任,不要让狗给他人造成伤害,其实看似一只狗,实则是把双刃剑,伤害别人的同时,自己也不可能摆脱干系。

3、作为物业,更应该尽职尽责,及早清除隐患,对于那些养狗不管狗的人,要管理到位,让他们尽早意识到疏忽大意需要付出的代价。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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