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没有了继承权

老李父母走得早,他独自一人生活居住在农村祖传的老宅子。他的两个妹妹出嫁外村,平日里时不时的走动。

前些年,国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村儿里拆迁了老李的宅基地。老李是唯一的被拆迁人,按面积得了3套安置房,外加二百万的拆迁款。可惜还没享几天的福,人没了。留下了巨额遗产,谁来继承?

这天,刘大律师给调解员们讲座,开门见山提出了问题。看到大家都没有说话,便接着讲了下去。

老李去世的时候,没爹没妈,没媳妇没孩子。去世之前两个妹妹轮班在医院照顾,两人也都商量好了,老李留下的遗产平分。

在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书的时候,两个妹妹遇到了难题,老李家的父母去世太早开不来死亡证明。工作人员说,死亡证明都没有,其他材料也不用去查了,做不了公证。要不然,你们俩儿去法院解决吧。

按说,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可以通过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父母已经去世的事实。于是,姐妹俩个以法定继承为由起诉到了法院。

法官看到这是个常见的无争议诉讼的案子,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调解结案。于是,按照流程询问具体情况,并要求补充相关的资料。

提交补充的相关资料后,法官发现了问题立刻质问:老李到底有没有结过婚,之前问过你们,干嘛说老李没结过婚呐?

姐妹俩儿懵了,说,哎呦,我们都给忘了,老李年轻的时候还真结过婚,可是二十多年前就离婚了。法官说,那你们回去等着吧,需要去当年那个法院调取老李离婚的案卷。然后,再确定这个案子怎么审。

二个多月后,姐妹俩人接到了再次开庭的通知。这次开庭时多了一个诉讼参与人,谁呀?老李前妻的独生女儿。

刘大律师说到这儿,大家的心都悬了起来,课堂上一片寂静。

原来,当年老李结婚的时候,女方带着一个三岁的女儿,双方婚姻存续了八、九年,老李和女方共同抚养这个女儿。法律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老李的遗产轮不到姐妹两人,前妻的这个女儿才是唯一的继承人。

开庭时,老李的这个继女咄咄逼人的说,我才是我继父唯一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你们两个哪儿凉快,哪儿待着去吧。

二十多年来,这个继女根本就没搭理过老李。现如今天上掉馅饼,一夜之间暴富成了富婆,乐的嘴角都咧到耳根啦!

姐妹俩儿气的语无伦次,说,你妈跟我哥离婚都那么多年了,你跟我哥之间还能有什么关系啊?

继女毫不含糊,大声喊着说,抚养关系一旦形成过多少年都不会自动消失,除非我爸和我解除继父女关系。可是,我爸至死也没有跟我解除关系。是吧,哈哈!

姐妹两个气的浑身哆嗦,话都说不出来。

这时候,法官意味深长的看向姐妹俩儿,问,鉴于本案出现新的情况,各方是否需要新的举证期?

姐姐气哼哼的直个劲儿抱怨,妹妹则赶紧说,法官对不起啊,我姐姐昏头了,我们申请举证期。法官说行,给你们15天的举证时间。

休庭后,姐姐问妹妹,你有什么证据啊?妹妹说,我也不知道,赶紧找明白人问问。

正巧,刘大律师接待了姐妹两人。

刘大律师对姐妹两个说,法官真是慈悲心肠,你们算是遇到好人了。先写个申请给法官,请求调取老李离婚案件的庭审笔录。从经验上判断,老李与继女之间的关系,离婚的时候应当有所交代。

果不其然,老李离婚时的庭审笔录写的清清楚楚,老李明确表示,离婚后,我不仅不再抚养女方的女儿,我还要求女方把结婚的这些年,我花在她女儿身上的抚养费都还给我。这份笔录载明双方离婚时,女方的女儿尚未成年。

刘大律师接着说,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亲生父母跟继父母离婚时,与继父母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未成年的,只要继父母一方明确表示不再抚养,就相当于解除继父女关系。已经成年的,则需要经过协商或者法院裁判才能解除。

事已至此,案件审理的结果不再有所悬念。姐妹两个照顾、赡养老李,理所当然的继承了老李的全部遗产。那个继女本以为一夜致富,不过是一场黄粱美梦。

“其实,新出台的婚姻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这个问题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听完刘大律师讲的这个案例,大家还在回味之中,刘大律师接着说,“按照司法解释,出现本案的这种情形,老李离婚后与其继女的关系不再存续。除非该继女依然由老李扶养、教育。”

“好人得好报,那个继女差点美梦成真了。”

“是啊,如果不是法官提示,姐妹两个还不吃了大亏。”

“就是,就是。要不是遇到刘大律,这个案子的结果真的很难预料。”

大家七嘴八舌的议论起来。

“专业的事情应当交给专业的人来做。”刘大律师一语中的。

大家听罢纷纷点头赞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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