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认定的问题
昨天思考的内容有幸得到单位美女前辈指点,《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0年12月20日修订,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
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根据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收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2011】行他字第50号的答复,该答复认为:2011年1月1日以前,工伤保险部门对职工无照或无证驾驶机动车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不认定为工伤,不宜认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根据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院的答复,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只要不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都可以算是工伤。
无证或者无牌已经不成为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
一般来说,事故责任认定是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据力非常强而又不能对其进行行政诉讼,这个事故认定到底属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呢?(这个问题想不出来)
第二个问题是:无牌或者无证驾驶,会不会影响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呢?本来是次要责任,结果你无牌无证驾驶,交警给你定个主要责任?
这个问题没有数据参考,也没有答案~,希望以后可以收集到相关数据,试着分析一下,哈哈。
第三个问题是,非本人主要责任应该是包括本人次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的吧?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一般是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这里应该是举重以明轻,只要不是主要责任就行。
第四个问题是,第十六条中的【醉酒】如何理解?应该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来处理的吧。
该意见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今天思考内容就到这里吧,有改进,感觉还是蛮好的,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