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一下,也当做是自己学习的总结。
这个问题涉及到的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如下: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这些法条说明的是什么呢,要不要一起还钱,实际上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问题。
夫妻共同债务本质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这是婚姻法四十一条的精髓所在,如果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自不必偿还。
如果债权人起诉到法院索要债务的时候,法院通常会把一人名义所借之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出于对现代市场交易安全的保护考量,那是不是就一定要按照夫妻共同债务一起偿还呢?法律也给出了救济途径,就是夫妻其中一方可以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了,或者举证证明夫妻俩之间的财物是分别属于各自所有的,即夫妻财产分别制,而债权人是知晓此约定的,那么证明了这两个免责的情形之一,另一方是不用偿还这部分债务的,此外,能够证明所借之债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同样可以免除自己这部分责任。
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就是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形成的担保之债,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之债?因为担保之债也是债务的一种,是否归属于夫妻共同之债,从婚姻法四十一条的精髓出发,担保之债能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吗?明显不是,所以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夫妻一方对外担保收取了部分费用,这些费用又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这样的话还是应当认为是夫妻共同之债,这都是婚姻法关于认定夫妻共同之债的原意所推导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