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岗轮休与停工停产
1、轮岗轮休与停工停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适用的情形条件不同,待遇规则也不同,法律性质也不同。适用中不得混淆。
2、疫情期间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给予相对清晰的界定。第三条规定,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3、停工停产是指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情形。停工停产的核心特征是停工停产状态的连续持续性和劳动者不能提供劳动的期间对等性。停工停产期限期间停工停产状态不得存在间断性。停工停产期间,自二个工资支付周期起,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待岗职工生活费。其标准执行当地政府的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轮岗轮休是指因用人单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或生产负荷极不饱满等情形下,经由民主程序作出的缩短工时举措。目的是缓解用人单位资金周转压力,克服临时性困难,阶段性降低人力成本。具有非连续性特征。企业生产任务不足,可以与员工协商或通过民主协商程序实行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稳定工作岗位的措施,减轻企业经营压力。企业通过民主协商作出缩短工时工作或轮岗轮休等重大事项决定后,需告知员工。员工因缩短工时或轮岗轮休导致工作时间不足而获得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即,发生轮岗轮休情形时,轮岗工作日应当按正常工资标准折算支付,轮休休息日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折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