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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向乙借钱7万元,用自己的一辆价值10万元汽车出质给乙,乙为了获利,将该车出租给了丙。丙驾车游玩时,摔入山谷,该汽车彻底损毁。
首先,先分析这个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甲向乙借七万元,把自己价值十万元的汽车出质给乙。
那么甲和乙之间形成的是一个质押合同,甲是债务人也就是出质人,乙是债权人也就是质权人。
在乙丙这两方主体之间,形成的是租赁关系。那么乙是出租人,丙是承租人。根据上课时我们所学到的孳息收取权,乙把车出租给丙所获得的收益的所有权虽然理应归甲,但乙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接下来,可以将6种情况
(1)甲同意乙将汽车借给丙
(2)甲不同意乙将汽车借给丙
(3)车子本身有问题,如:刹车失灵
(4)丙自身操作不当
(5)第三人影响
(6)自然灾害
归纳为两大种情况:
1、汽车本身完好或毁损原因不是车本身的故障造成
2、由该汽车本身的原因造成的汽车损坏
(一)汽车本身完好或毁损原因不是因为车本身的这个故障造成的。
甲作为出质人将汽车出质给乙
乙作为质权人应当尽一定的保管义务,并且不得擅自使用,处分。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乙未经甲同意,擅自出租,符合法条中擅自使用条款。
因此,对于汽车的损坏,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由于丙自身的原因造成汽车的损毁。
《合同法》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丙应当向乙赔偿。
乙将所得赔偿金优先受偿,若甲到期不能清偿时,则用于清偿;
若甲到期偿还,乙应将赔偿款返还甲,并承担基于抵押合同的违约责任。
若并不予支付,甲可基于丙的侵权行使债权请求权。
2.若为第三人造成的毁损。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第三人应当承担对丙的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丙再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乙将所得赔偿金优先受偿,若甲到期不能清偿时,则用于清偿;
若甲到期偿还,乙应将赔偿款返还甲,并承担基于抵押合同的违约责任。
3.若由于自然灾害等造成的。
《合同法》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丙应当视情况对乙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同时,乙也应当对甲承担赔偿责任,若丙为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那么不足部分由乙代付。乙将所得赔偿金优先受偿,若甲到期不能清偿时,则用于清偿;
若甲到期偿还,乙应将赔偿款返还甲,并承担基于抵押合同的违约责任。
(二)汽车本身有瑕疵,并且由于该瑕疵导致汽车损毁。
1.甲不知汽车有损坏。
甲不知出质给乙的车是有瑕疵的,乙也不知情。
丙驾车时,因该原因造成汽车毁损。
乙不知情,自然没有告知丙,所以丙在按约定正常使用。
《合同法》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乙应该承担擅自使用质物,造成损失的责任。
2.甲知道汽车有损坏
2、(1)甲未告知乙。
我个人感觉,甲应当预测到乙会对出质物进行处分,所以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否则,甲在车毁事故中也应当承担一定过错。如果造成人亡,还会有刑法中造成车毁人亡的主观故意。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先契约义务的扩张
《合同法》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2)甲告知乙。
根据出租人的义务,甲作为出租人,应尽告知义务。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所以,乙有告知丙义务却消极不作为,他应当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