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作为广泛存在于人类社会的一大痼疾,因其延续时间之长,流布范围之广,毒副作用之大,早已成为世人瞩目的焦点。学术界对于腐败问题也进行了深入持久的研究,在腐败现象的成因、腐败问题的解决等方面可谓观点纷呈,精论迭出。然而,理论界虽然致力于跟实务界进行对接,而实务界却总是很谨慎的呈现出与理论界“应有的”疏离状态。一方面,理论界人士对腐败现象进行了自认为颇有价值的研究,一定程度上为治理腐败提供了理论指导;另一方面,腐败现象依然大行其道,且腐败方式日新月异。且不论这到底是由于理论界的言说离题太远,还是由于实务界的不可救药,理论言说者所真正能做的,仍然还是只有尽可能地反映出实务界的真实情况,才能对腐败现象进行望闻问切、对症下药。
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现代社会的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如果进行某项行为所需付出的成本大于该项行为完成后所取得的收益,即投入大于产出,那么该项行为就不容易做出。这是一项为常人所熟知的法则或原理。腐败问题的存在同样可以从这个视角进行分析。
腐败现象所包含的范围极广,在此特以贿赂行为为例。在受贿行为中,受贿者通过接受行贿者的贿赂,取得了额外的收入,得到了更多的利益。这是一般人都能理解的受贿行为的基本过程和受贿者受贿的基本原因。然而,这一普遍的常识性描述侧重于仅仅从受贿者的角度出发来思考贿赂行为的成因,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遮蔽人们对贿赂行为的全面认识。“一个巴掌拍不响”,这一民间悝语用在此处分析贿赂行为,恰好能说明问题。在贿赂行为的产生过程中,无论是行贿者,还是受贿者,都有一个经济成本的衡量因素,即行为的成本与收益的比较权衡,虽然他们的考虑角度不尽相同,或者说他们进行相应行为后所追求的经济效益的效应不完全相同。
在受贿者一方,其进行受贿行为是为了追求经济成本付出后的正效应。如果没有实现经济效益上的正增长,受贿者不可能为行贿者谋取相应的利益。在有些情况下,受贿者在答应为行贿者行为时,自己不需要付出任何经济成本,这时候他会很轻易地为行贿者谋取相应利益。而在需要付出经济成本的情况下,受贿者则会有效益的考虑。如果受贿者得到的利益大于自己实施相应行为所付出的经济成本,即经济成本付出后呈现出正效应,那么,受贿者就容易去为行贿者谋取相应利益。反之,如果受贿者所得到的利益小于或等于自己实施相应行为所要付出的成本,那么,受贿者就不会轻易去为行贿者谋取相应利益。一些“拿了钱不办事”的可能就属于这种情形。
行贿者实施行贿行为的目的或动因则可以分为两种情形,或者是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上的正效应,或者是为了避免经济效益上的副效应。在第一种情形里面,行贿者付出相应的经济成本,其目的在于追求更大的效益。譬如,一家公司为了争到政府的一个工程项目,向相应的主管人员进行贿赂,最终达到取得工程项目资金并赚取相应利润的目的。在这种情形里面,如果行贿者付出的经济成本大于或等于得到项目后所可能赚取的经济利益,那么行贿行为就不容易发生,只有行贿者在付出的经济成本小于其可能赚取的经济利益时,行贿行为才容易发生。而在后一种情形里面,行贿者付出相应的经济成本,其目的则在于保住已有的利益,避免更大的损失。譬如,行贿者为避免自己已经具有的某种行业资格的丧失,向相应的管理部门或人员进行贿赂,最后达到保存了自己行业资格的目的,避免了资格被免除之后的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行贿者为保住自己的相应资格所付出的经济成本大于或等于保住资格后所取得的利益,那么行贿行为也不容易发生,只有在其付出的经济成本小于保住资格后能取得的利益,行贿行为才容易发生。
当然,这只是对腐败成因诸多可能的解释中的一种,而不是全部。解释或观察腐败现象有多个视角,从各种不同的视角出发来进行思考,也许能为反腐败提供更多可能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