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投资的多样化,涉外财产的配置也越来越多,那么,涉外财产也获得越来越多的关注。今天就来理一理涉外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
1、涉外遗产继承有哪些?
涉外遗产继承有哪些?涉外继承是指在继承关系的构成要素中有一个或几个涉及国外的继承,即有涉外因素的继承。根据情况,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1)中国公民继承在境外的遗产,如该遗产是动产,就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被继承人住所地在哪个国家(地区),就适用哪个国家(地区)的法律。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则适用不动产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
(2)中国公民继承在境内的外国人的财产,如该遗产是动产,就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被继承人住所地在我国的,适用我国法律,被继承人在外国的,就适用外国法律。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则适用我国的法律。
(3)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内的遗产,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被继承人住所地在我国的,就适用我国的法律;被继承人住所地在外国的,就适用外国法律;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就适用我国法律。
(4)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如果该遗产是动产,就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不动产在哪个国家(地区),就适用哪个国家(地区)的法律。
(5)我国与外国订有有关继承问题条约、协定时,处理继承问题则按协定、条约的规定办理。由于涉外继承具有不同于国内继承的特殊性,因此,在适用法律上也不同于国内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涉外继承适用我国法律;在另外的情况下,则适用外国法律。
所以,对于具体的涉外继承,必须根据具体的案件来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2、在涉外遗产继承中,程序、手续有哪些?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的遗产,大致分以下步骤:
(1)办理身份证书
中国公民申请继承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的遗产,首先要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被继承人的死亡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到本人住所地市级以上的公证处办理亲属关系证书、继承权证明书等身份证书。
(2)办理本人的出国手续或委托授权书、代理人的出国手续
当事人持经过公证的身份证书和被继承人的死亡通知书等材料,到出入境管理机关办理去被继承人的国籍国遗产所在地等有关国家的护照。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他亲属、朋友、律师代为出国办理,但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被继承人国籍国的律师、亲友代办继承事项,该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
(3)了解遗产状况及有关事项,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分别办理遗产继承的申请
当事人、代理人在申请继承以前,先要查明遗产状况,有哪些遗产、位于何处、哪些属于动产、哪些属于不动产等情况。调查时,可以请求我国驻当地的使、领馆予以帮助。
3、在涉外遗产继承中,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一)在涉外遗产继承中,中国人如果是法定继承人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有本市户口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原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3)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材料。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在国内死亡的,应提交医院、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户籍注销证明;在境外死亡的,应提交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失踪或下落不明的,应提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6)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要提交死亡证明及其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中,如有来自国外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和我国驻外使馆认证。
(二)在涉外遗产继承中,中国人如果是遗嘱继承人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上面1-6项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2)被继承人的遗嘱 。(3)提交域外被继承人遗嘱书的,该遗嘱书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遗嘱执行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5)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4、涉外遗产继承中因故不便出国,该如何?
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对在国外的继承遗产事宜,因故不能或不便前往财产所在国办理继承时,可委托当地的中国银行分行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第一,继承人先向银行索取、填写托收遗产申请书和托办遗产案情介绍表,连同被继承人死亡证、遗产凭证(如房屋契据、股票、存款凭证、保管箱钥匙等)一起呈交受托银行。如果遗产由遗产管理处或公共信托处保管,这些机构的证件也可作为遗产凭证。
第二,经银行审查后,即介绍委托人到当地公证处申办各项公证书,如:继承权证明书、委托书公证书以及其他证明书(如合法继承人死亡证明书、放弃继承权证明书、出生证明书、结婚证明书)。这要根据文书使用国的要求而定。各类公证书办好后要译成当地文字并需财产所在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方能发生域外法律效力。委托人提供的遗产证件,原则上应为原本证件,但为减少往返邮寄的麻烦,也可以是影印件。在向国外申请继承遗产时,必须把原件交给指定的受托人。
5、注意事项
(1). 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要向公证机关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2).代位继承的,要附被代位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及代位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如没有与被代位继承人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的,其证明书要写明被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惟一儿子或女儿,是被继承人遗产的惟一合法继承人。继承人能够提供遗产确实情况的,可以在《继承权证明书》上写明遗产的性质、数目、所在地点,不知详细地点的可写上“在XX处留有的遗产”或“在任何地方的任何遗产”。没有遗嘱的,可以出具《无遗嘱证明书》,说明死者生前无遗嘱,或其亲属在遗物中寻找,没有发现任何遗嘱的情况。在办理完有关的公证事项后,继承在外国遗产的公证文书一般都要经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然后开始办理财产继承事宜。一般是先向遗产所在国申报缴纳遗产税,而后再向遗产所在地法院申请继承遗产,在法院进行审查确认后,发给“遗产执管证”后,即取得合法领取和处分遗产的权利,在清偿完被继承人的所有债务后,剩下的部分才归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