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私户收款2.2亿元

一、 基本信息

处罚文书号:***税稽二罚﹝2026﹞***号

处罚日期:2026年3月31日

处罚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被处罚单位:***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二、 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存在两项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一)利用私人账户收取营业收入,隐匿收入、偷逃税款

通过个人(私人)银行账户收取客户支付的医疗美容服务款项,未将这部分收入记入公司法定账簿,也未就此进行纳税申报。

隐匿收入金额:

2019年:69,473,585.87元

2020年:78,950,309.60元

2021年:71,013,294.60元

合计:三年间通过私人账户隐匿的营业收入总额高达219,437,190.07元(约2.19亿元),导致公司少缴了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二)通过私人账户发放工资,未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通过个人账户向医生发放基本工资和年终奖,未依法将这些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金额:

2019年:2,271,983.10元

2020年:1,932,066.82元

2021年:1,765,618.96元

合计:三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总额为5,969,668.88元。

三、 违法性质认定

隐匿收入行为: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定性为 “偷税”。

未代扣个税行为: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定性为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四、 处罚结果

总计处以罚款 8,406,771.52元(约840万元)。该罚款由两部分构成,税务机关在处罚时考虑了被处罚单位在检查期间的补救情节(预缴税款和补扣税款):

对偷税行为的罚款:合计 5,205,797.08元。其中:对已查中预缴的800万元税款部分,处以50%的罚款,即 400万元。对尚未缴纳的税款1,722,567.25元部分,处以70%的罚款,即 1,205,797.08元。

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为的罚款:合计 3,200,974.44元。其中:对已补扣缴的5,753,528.88元税款部分,处以50%的罚款,即 2,876,764.44元;对仍未补扣的216,140.00元税款部分,处以1.5倍的罚款,即 324,2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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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后感】

利用私户收款少缴税的案件很常见,但隐匿收入能达到2亿元的不多见,医疗美容果真是暴利,以前一直混在医疗机构里享受着医疗服务免增值税的诱惑,2026年增值税法取消对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的增值税免税优惠是很有必要的。

这个案件的处罚还是比较细腻的,对采取补救措施的少缴税金额都给予了幅度内的最低处罚,这样区别对待有利于促使纳税人积极整改,比统一比例处罚更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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