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2.车辆购置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3.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 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4.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5.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6.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 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 减 10%。
7.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 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1年扣减10%。
8.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 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