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广告中可以蹭大品牌知名度吗?
一些品牌在市场有较高知名度,不少商家想要蹭热度,搭便车,这样是否可行呢?我们来看下面一个案例。
在“花西子”商标案中,法院查明,被告某商行在1688网站上销售美妆产品时,在产品标题中使用“花”“西子”文字,与其产品描述文字一起使用,如“花翡翠玉容西子彩妆套装尤莉尤拉化妆品全套学生初学者一盒八件套”“花琳妆玉珠西子口红套盒不易掉色防水滋润唇膏不沾杯绿金雕花口红”等标题链接数十条。用户通过1688搜索引擎检索“花西子”,搜索结果展示的网站名称和产品标题包含被告的产品。点击被告产品链接,网站内容是与原告有同业竞争关系的美妆产品,未出现原告商标。
虽然这种使用方式,根本就没有出现“花西子”组合使用的情况,不构成侵犯在先“花西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依然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将“花”“西子”文字添加至其产品标题,用户在搜索引擎搜索栏中输入“花西子”时,被告的产品链接就会出现在搜索结果中,被告主观上具有利用“花西子”商标、商誉吸引相关网络用户的注意力进而增加其产品点击率的意图,客观上分散了用户对注册商标“花西子”所涉产品及相关服务的注意力,减轻用户访问涉案商标权利人产品及服务的兴趣,损害了原告的商业利益。同时节省了其本应付出的广告宣传成本,是一种不劳而获的搭便车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最后判决被告商行支付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虽然本案中被告巧妙地避开了直接使用“花西子”的商标,但还是被法院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处罚。因此,商家应当遵守商业道德,不要在广告中蹭大品牌知名度,否则可能会像本案一样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