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15年,被害人的死亡才沉冤得雪。男子面对公安机关两次询问时都说,“出事时,我在场,人就是出车祸死的”,那么事实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人又是如何死的呢?
出事那天是在2003年11 月30 日晚上8 时许,李明骑着一辆摩托车带着李涛、李强行驶至农贸市场附近时,遇到被害人陈志星骑一辆女式摩托车迎面驶过,正是这次碰面,陈志星倒地不醒,被路过的群众报警后,送往医院治疗一个多月后死亡。陈志星因伤势过重,生前没能说出自己是如何倒地的。
很快公安机关以发生交通事故,对李明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2004年5月27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以李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晃时间过去了14年,2018年7月18日,厦门市公安局发现李明的案子存在问题,并重新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还发现李涛作为本案的重要目击证人,其证言存在问题。
那么,事情的经过到底是怎样的呢?原天,当天晚上,李明骑摩托车带着李涛、李强遇到被害人陈志星骑女式摩托车时,李明掉头追上并用摩托车将陈志星的摩托车撞倒在地,之后李明、陈志星发生口角、拉扯,李明踢了被害人一脚,被害人陈志星后仰倒下碰撞地面。李明一见被害人倒地不醒后,害怕了,于是骑摩托车载着李涛、李强逃离现场,并要求二人对外称是交通事故,不要说是自己撞的。
李涛看到本案的全部过程,出于朋友哥们底气,在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两次询问笔录都做出了虚假陈述,谎称该案系因两车相撞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包庇李明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
至此,在陈志星在死亡十五年之后,事情才真相大白。正是李涛的虚假证言,让李明逃避了处罚,仅仅判处缓刑的刑罚。
本案的法律问题,李明、李涛的行为构成什么罪?法院又会怎么判决呢?
释案说法
一、李明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李明在遇到被害人陈志星后,掉头追赶陈志星,将其别倒后,踢了被害人一脚,致其后仰倒下碰撞地面,从被害人倒地的行为可以看出,李明踢的力度很大,否则是不可能倒地的,李明作为一个成年人,也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受伤的后果,仍然大力踢出,伤害他人身体,李明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020年9月29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对李明过失致人死亡一案重审,以李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二、李涛的行为也构成犯罪,构成包庇罪。
包庇罪,是指对明知是犯罪的人作假证明,意图使其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案发当晚,李涛乘坐李明的摩托车时遇到的被害人陈志星,整个案发过程,李涛都全程目睹了,李涛明确知道陈志星死亡的原因,而李涛在面对李明的恳求时,出于哥们义气,两次向公安机关说陈志星是出车祸死的,致使李明逃避了法律的严惩,仅仅被判处缓刑,重罪轻判。
李涛明知李明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其行为构成包庇罪,最终检察机关建议对李涛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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