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十岁的时候,父母因为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李强被法院判给母亲抚养,父亲每个月支付李强300元的抚养费。之后在李强读高中之前,靠李强的母亲的工资和父亲的抚养费,李强与母亲两个人还勉强可以应付日常开支。
但是在李强上高一那一年,李强母亲的单位因为效益不好,所以就下岗了,李强母亲只好在平时打一些零工贴补家用,但是这还是无法满足李强读高中所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费用。李强的母亲无奈之下,只好找到已经在某公司任高级主管的父亲要求增加李强的抚养费,但是李强的父亲却说法院原来判决抚养费多少就是多少,拒绝为李强增加抚养费。
那么原离婚判决中关于李强的抚养费数额如今不够用,现在到底还能不能要求再增加呢?
法律解析: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的时候向父或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原定的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以及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的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时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由于李强的母亲下岗,同时李强读高中的生活费与教育费用的实际需求增加,这些情况都决定了法院原来判决的李强的生活费已经明显不够,因此依据上诉法律规定李强可以要求父亲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的增加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