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一审二审再审)非讼程序(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解决纠纷的方法:和解 调解 仲裁 诉讼
民事诉讼法:法律体系——基本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部门法;内容——程序法;公法与私法——公法
诉的理论
要素:主体 诉讼标的(实体法律关系) 诉的理由
分类: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积极的确认之诉与消极的确认之诉
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财物和行为(作为与不作为)
形成之诉-原告请求法院消灭或者变更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
注意:诉讼案件
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包含确认的内容
消极的确认之诉-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形成之诉-某种法律关系已经既存
诉的判断标准是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标的、诉讼请求、诉的性质之间的关系:诉讼标的是一种法律关系,基于一定的诉讼标的原告可以提出若干个不同的诉讼请求,而诉讼请求的不同,诉的分类也就不同。
反诉:本诉的被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
主体的同一性
牵连关系:相同的法律关系,因果关系,相同的事实
时间:法庭辩论终结前;在二审中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进行审理的,二审法院进行一并裁判。
管辖:受理本诉法院进行管辖,但是反诉属于专属管辖的除外
同一程序
反诉vs反驳 去掉原告的主张,被告的主张是否成立;反诉不因本诉的撤销而撤销。缺席判决和撤诉
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相同或相对应)
同等对等原则(一视同仁,相互限制)
辩论原则(超事实)
处分原则(超诉讼请求)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法院其他诉讼参与人;恶意串通诉讼,驳回诉讼请求)
检查监督原则(审判权和执行权 抗诉和检察建议)
基本制度
合议制 普通程序(一审二审再审,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案件,除权判决,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进行审理)
独任制(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 督促程序 公司催告程序)
回避制度 证人不适用
发回重审的案件,一审法院进行裁判又进入二审程序的,二审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限制
法庭辩论终结前
申请后,回避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暂时停止本案工作。
回避申请被驳回进行复议时,被申请回避人员的工作不受限制
审判长-院长
其他人员-审判长
院长-审委会
公开审理制度
法定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申请不公开-离婚案件、商业秘密
两审终审制度
最高 调解书 裁定书-不驳 管 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小额诉讼 婚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