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流程及执行
第一步:立案前的准备工作
一、写诉状
(一)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如果被告是一人,则应向法院提交两份起诉状,知道了吗(嘿嘿)如果被告是三人,应当提交几份呢?(呵呵)自然是四份了。记住了:被告+1的原则。这个问题解答清楚了吧(哈哈)
(二)起诉状应当写哪些内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现实生活中一定要知道被告的身份证号码。有的地方法院要求原告出具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还需要在当地的企业信用网打印企业的基本信息一份。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诉讼请求就是起诉索要达到的目的,要求被告做什么。事实与理由,就是为什么要求被告做什么。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现实生活中,很少在起诉状书写此项内容。
二、固定证据和准备证据
(1)身份证明,能够证明原告被告的身份信息,不同的案件提供的信息不一样,个人的一般包括身份证、暂住证(过渡期)或居住证、户口本、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和居住证明等;企业或其他组织一般包括营业执行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或其他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基本信息(工商局网站打印版)已经三张合一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即可。
(2)证明法律关系的证据,证明法律关系的证明一般包括合同书、协议书、欠条、借条、结婚证、离婚证、结算单、送货单和其他电子证据。
(3)辅助证据,转款凭证、货物清单、房屋所有权证书、各种证书等
注:所有的证据都是按照起诉状的份数准备,录音录像的证据需要刻印光盘并节录成文字版。所有的证据都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分门别类的整理,并注明页码,制作证据名录。
第二步 法院起诉
如果没有约定哪里的法院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一般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被告所在地包括户籍所在地(身份证上的地址)和经常居住满一年的地方即经常居住地。(就医看病除外)但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既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也可以在被告所在地起诉。(注)一般案件,掌握上述情况都能解决。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应去法律规定的法院立案。
第三步:法院受理
根据立案登记制的规定,凡是能够当场立案的当场受理,不能当时立案的则先登记并一次性告知补充的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案件受理后,七日内交诉讼费,否则视为自动撤诉。若案件需要做财产保全,可立案时一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申请书,并交纳保全费。
第四步:送达传票及起诉状副本
一般立案后15天到一个半月送达,送达一般电话联系,让被告到法院取走传票,如果被告不去则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如果以上都无法送达则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给被告送达的同时开庭时间也就确定了。
第五步:通知原告开庭时间
原告知道开庭时间后,一定要去,否则有可能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收到不去,则缺席审理。意味着放弃了答辩等权利。开庭3日前用传票通知当事人,用通知书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前3日发布公告,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在5日内送达起诉状副本给被告,被告15日内提出答辩,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答辩状的内容,必须针对起诉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及证据展开,抓住关键进行答辩和反驳,并提交有关的证据。
第六步:开庭审理:
原告坐在原告席,被告坐在被告席,一定要看清楚了。书记员核实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工作单位、职务、现住住址等信息。核实完信息一般书记员会示意法官可以开庭了。
(一)法庭调查:
(1)一般让原告明确诉讼请求,简述事实与理由。此时,如果你想改变诉讼请求,应及时改变诉讼请求。
(2)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发表意见,陈述事实与理由。
(3)法庭根据案件情况,询问原告、被告或第三人案件事实问题。
(二)证据质证
(1)原告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一一列举证据证明,被告针对原告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注: 当事人陈述: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如果不能出庭,经法庭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语言,由法庭宣读;受诉法院委托外地法院代为询问证人的笔录应当在法庭上宣读)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向证人发问,证人应当如实作答 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别寻问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是否还有意作最后陈述。合议之后认为需要继续举证或者进行鉴定、勘验工作的,可以在下次开庭质证后认定;如果认为此次法庭调查,未能查清案件有关情况,法庭可以决定第二次开庭法庭决定再次开庭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本次开庭情况进行小结,指出庭审已经确认的证据,并指明下次开庭调查的重点。如果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必要的证据已经齐备,即可宣布终结法庭调查,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三)法庭辩论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最后是互相辩论。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见。
(四)法庭评议: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双方当事人签笔录,看笔录时,只需看自己说的有没有被记录或表达的意思是否一致。每一页都需要签名,并在最后一页签名签日期。
第七步:发判决书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判决自收到判决书的十五日为上诉期,裁定的话,则上诉期为十日。
注:
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审限三个月,如果三个月内解决不了转为普通程序,则审限为6个月。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如果双方都不上诉,则一审判决生效,如果被告不履行生效的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步:上诉
上诉按照一审被告的人数提交上诉状(上诉状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和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缴纳诉讼费用,安排送达传票,安排开庭,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二审上诉,也可通过原审人民法院上诉,现实生活中大都是通过原审法院上诉的。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第九步:申请强制执行
被告不履行生效的判决,则原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判决书,有二审的则要提交二审判决书。并提供一审时的身份证明信息。
一般立案后,两周可以查询执行法官是谁,然后与其沟通执行情况。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必须同时满足五大条件,否则不能启动终结程序,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应当完成下列事项:
(1)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
(2)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
(3)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禁止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禁止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禁止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禁止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禁止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禁止旅游、度假;
(7)禁止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禁止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禁止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0)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一)“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1)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3)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4)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5)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6)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二)“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
(2)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总之,执行法官要想结束本次执行案件,需要满足上述五大条件,否则不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人民法院还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记录入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意味着法院不再执行你的案件,也不意味“老赖”不需要还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的,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